租赁合同已到期
租金付过了
租赁物也归还了
咋还能被起诉呢
今天法官教会你
租赁物品需要注意哪些事儿
沈阳市民刘某接到东安区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后,心里犯起了嘀咕,自己租赁原告丁某吊篮的期限到2020年4月结束,租金已经给付,自此以后是单某租赁其吊篮,怎么还把自己也起诉了呢?刘某怀着惴惴不安的心情来到了东安区法院。
庭审中,原告丁某提出,要求被告刘某、单某给付吊篮租金、赔偿金等共计16万余元。面对丁某提出的诉请,刘某和单某都认为丢失的吊篮零部件没有那么多,且实际租赁期间也没有那么长,双方产生了较大的分歧。由于法律意识不强,双方均没有注意收集和巩固证据,且没有当面办理交接手续,造成双方账目混乱。
经过法官仔细询问,这才得知刘某作为先期租赁的用户,在租赁结束后,将租金通过案外人朱某分期支付了11万余元的租金,并将吊篮放至在丁某指定的地点,但双方未进行交接,确认吊篮是否完好。之后,单某又租赁了丁某的吊篮,使用后又放回该处,但既未与丁某交接,也未告知其不再租赁。等丁某再去查看时,这才发现吊篮有很多配件丢失损坏,故而提起诉讼。
为核实刘某是否已经给付原告丁某11万余元的租金,法官当庭通过微信视频连线的方式与远在外地的证人朱某核实,在确认刘某租金已付清后,法官又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长达8个多小时的调解。经过耐心劝解,双方冰释前嫌,达成和解,由单某给付原告丁某租金、赔偿金等共计7.6万元,刘某不承担给付责任。

纠纷解决后,刘某表示,这趟牡丹江之行让他感受到了牡丹江良好的法治环境,心里暖暖的,并提出如果有机会还会来牡丹江做生意。回到沈阳后,刘某特意制作了一面锦旗邮寄给办案法官表达谢意。
在租赁关系中,租赁合同双方往往不注意解除租赁关系时要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一旦发生争议,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认定租赁关系实际终止时间。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解除合同时,尽量采取签订书面解除合同、通话录音、微信告知等形式,并当面办理交接手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