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
两人甜甜蜜蜜
男女双方花钱都不分你我
可一旦感情搁浅
当初的付出怎么算清?
2019年4月,原告王大壮(化名)与被告陈美丽(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相恋。恋爱期间,原告为被告购买金银首饰和皮草。8个月后,两人感情升温,原告搬到被告处生活,对被告居住的房屋进行装修,并购买家电、家具等生活用品。
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双方感情破裂。提出分手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买的金银首饰、皮草以及家具家电等生活用品,因与被告沟通未果,原告遂将其诉至爱民区法院。
法官经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购买的金银首饰和皮草发生在两人同居生活前,原告无证据证实财物系其向被告索要,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金银首饰及皮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返还家具、家电的问题,原告出资购买家具、家电用于双方同居生活,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现原、被告结束同居关系,综合考虑家具、家电使用情况,法官对其按照现实情况进行分割,最终双方息诉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