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宁市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当场履行给付义务,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1年7月,王某丹驾驶小型汽车在行驶过程中与王某梅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丹负主要责任,王某梅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故王某梅向东宁市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因原告王某梅驾驶的是营运车辆,故要求被告王某丹赔偿车辆维修费、拖车费、交通费、停运损失费等共计16486元,被告王某丹认为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过高,尤其对拖车费和停运损失有异议,这才导致双方产生争议。
承办法官在查清案情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此次事故中均有一定责任,且都有不同程度的损失,组织调解更为适宜,于是加大调解力度。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释法答疑,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王某丹当场给付原告王某梅赔偿款1万元整,此案圆满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