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了
可偏偏有人以身试法
这不
绥芬河的杨某某这次真是
“醉”上加罪了
2020年6月,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绥芬河市某路段,与同车朋友马某某发生争吵。两人越吵越凶,加上酒精作祟,随即下车相互撕扯,路人发现后迅速报警,结果都被民警带回了派出所。调查中,民警发现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故将其移送至交警部门处理。经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此案经检察机关审查后,向绥芬河市法院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律底线不可触
危险驾驶“零容忍”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
要遵法守纪、知情明理
杜绝酒驾醉驾
避免“醉”上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