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市场的蓬勃发展
二手车交易也日益繁荣
随之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接踵而至
近日
绥芬河市法院
成功调解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王某从某二手车销售有限公司以2000元的价格购入一辆汽车。但在车辆过户过程中,车管所工作人员没能找到该车的发动机编码,且外观漆不合格,导致无法办理过户。
王某认为二手车销售公司存在隐瞒车辆重大事实的消费欺诈行为,在退回所购车辆后,要求与该公司撤销之前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并要求赔偿。但销售公司并不同意,故王某向绥芬河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手车销售公司退还其购车款,并给付三倍购车款6000元的赔偿金及因购买该车办理过户、检车、验车等产生的一系列费用1120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称在收购二手车时,仅查验了车辆的大架号,而并未对发动机编号进行查验,属于工作疏忽,不是故意隐瞒,不存在欺诈行为。但法官认为这并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作为二手车销售商应当对汽车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车辆存在问题、发动机编号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否则将可能导致消费欺诈行为的产生。
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耐心、反复地向被告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相关条款后,被告终于认识到自己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同意以调解的方式进行解决,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二手车销售公司当庭返还原告王某购车款2000元,并赔偿2000元损失,案件顺利结案。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