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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法治在线》:侵权有时就是一字之差

  发布时间:2021-05-06 11:13:33


开店少不了要给店面起个响亮的名字

挂个显眼的招牌

牡丹江的刘某也给自己

开的一间卤味鸭货店起了一个店名

“周记某鸭”

店开起来后

生意一直不错

可就在去年冬天

刘某却被一家外地公司起诉了

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我们一起来看

黑龙江电视台新闻法治频道

这一期的《法治在线》


刘某的店开在牡丹江市市区内的一个繁华地段,名字是“周记某鸭”,这个名字对于牡丹江喜爱吃鸭货的朋友来说并不陌生。自打店开起来以后,生意一直不错,可是去年冬天,他却被一家外地企业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到了牡丹江中院。


原告在诉讼中,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包括拆除带有“周记某鸭”字样的门店招牌及室内装饰,停止使用带有“周记某鸭”或“周某鸭”标识的商品包装),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起诉刘某的原告同样是一家生产销售卤味鸭货的企业,但这家企业注册了“周某鸭”系列商标。

这家企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被告使用的“周记某鸭”无论从字体、企业形象、门店招牌和室内装饰上都和“周某鸭”相似,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不仅损害了原告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损害了原告和消费者的财产权益,侵犯到了企业的商标权。

牡丹江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经过“周某鸭”公司许可,擅自在店面招牌、食品包装袋上使用和原告商标相似的标识,其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其销售的商品就是“周某鸭”商品。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周某鸭”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最终,法院判决“周记某鸭”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周某鸭”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元。

仅仅是一字之差

却构成了侵权

在此

小编也给各位商家提个醒

不要为了招揽顾客

心存侥幸地使用

与注册商标相似的招牌或标识

一旦被诉

就可能要面临“一字千金”的赔偿


责任编辑:郭娜    

文章出处: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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