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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公共场所乘坐电梯受伤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21-04-15 09:24:27


随着扶梯的普遍应用


“电梯咬人”事故


时有发生

如果小孩被“咬”




看护人为保护小孩不慎受伤


应该如何维权呢

2020年9月,李某带孩子到某商场二楼的课外补习机构学习,在使用该商场一楼至二楼的扶梯时,因电梯失修存在一突出部位,挂住孩子裤脚,李某为防止孩子受伤,在拉拽孩子的过程中,自己左腿不慎受伤,住院治疗。出院后,李某向商场索赔,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损失。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李某向东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电梯是该商场内的基础设施且属特种设备,其运行、维护、维修的责任均应由相关专业部门进行负责。李某和孩子进入商场后,商场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两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经办案法官主持调解,耐心释明法律、法规,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商场赔偿原告李某在此次事故的损失,并当庭给付完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责任编辑:郭娜    

文章出处: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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