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司法统计分析选
第一期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 2013年3月14日
本期目录:
1.浅析劳动争议案件
(东安区人民法院)
2.女性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宁安市人民法院)
3.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林口县人民法院)
浅析劳动争议案件
东安区人民法院 秦惠莲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面临着巨大的变革。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年增强,使得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纠纷类型也日益多样化。现仅对我院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司法统计分析。
一、我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
年份 案件数量 结案方式
判决 调解 撤诉
2009年 1件 1件
2010年 4件 3件 1件
2011年 6件 6件
2012年 13件 6件 6件 1件
2013年1-3月 4件 3件 1件
从以上表格可以看出,我院自2009年以来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倍增,此类案件的调解率却在逐年下降。
二、劳动争议案件特点及形成原因
(一)案件数量增长较快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增加,诉讼标的也逐年上升。主要原因一是在市场经济中,企业都会追求利益最大化。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很多用人单位选择从劳动者身上降低成本,从而增加利润。而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利益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更是他们的生存利益,所以在用人单位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便会主张经济补偿和赔偿,如得不到满足,最终会诉至法院;二是《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劳动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施行。全国各地掀起了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热潮,各大媒体、报纸、网络和杂志纷纷将维护劳动者权利问题作为热点和焦点加以宣传和讨论,劳动者的法律知识得以增加,权利意识得以加强,他们认识到通过法律手段尤其是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护权利的有效性;三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用下调,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每件案件不论标的多少,仅收10元费用。诉讼成本的降低,使得更多劳动者愿意通过司法救济的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争议的内容多样化
以往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往往是单独要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要求支付工伤赔偿的,但近几年来我院受理的案件绝大多数涉及到多项请求,分别有追讨加班工资、补缴社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确认劳动关系、辞退后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赔偿金等等。以前多是劳动者状告用人单位进行维权,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也成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原告,当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不利于用人单位的仲裁裁决时,单位就很可能来法院起诉。
(三)案件审理日益复杂化
近几年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虽有所增强,但是由于其掌握的法律知识不足,加之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许多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就连劳动关系的存在都很难查证,使得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难度增大,而用人单位却往往因劳动者举不出相关证据而拒绝调解,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只能判决驳回,使得部分劳动者不服而上诉或上访。
三、对劳动争议的建议
劳动争议表面上反映的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但其实质是一个社会问题,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要解决这个问题,不仅需要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和人民法院的审理,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1.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通过开展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等活动,重点加强对劳动合同法方面的法律宣讲,强化企业经营人员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诉讼意识。使劳资双方都能清晰地了解到自身的合法权利与义务,引导企业和职工在知法、懂法、守法的基础上,依法诉讼、合理诉讼、正当诉讼。
2.切实转变企业的经营理念,规范企业的管理模式。这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产生的最根本路径。企业一方面要切实转变经营观念,充分认识到树立诚信原则、遵守劳动法规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企业要建立规范完善的劳动人事制度,落实各项劳动标准,使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再是剑拔弩张的对立方,而是利益一致、互信互助的合作方,追求的是“劳资双赢”的境界,从而为减少矛盾、化解纠纷打下良好的基础。
3.建立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拓宽劳动争议纠纷解决的新途径。建立健全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一是要进一步强化劳动保障部门的监察职能,强化对违法用工行为的监督查处,从源头上抓好劳动争议案件的预防工作;二是要发挥基层调解组织作用,立足基层解决争议。要通过进一步整合调解力量,构建基层调解网络,将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重心前移,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尽可能把劳动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解决在基层;三是要继续加强与劳动局、仲裁委、总工会等部门的沟通联系,通过案前沟通协调,将审理工作适当前移。案中诉讼调解,主动邀请特邀调解员共同调解,合力解决纷争。案后加强息诉息访,稳定当事人情绪,钝化矛盾,使法院的审判工作融入到对劳动争议案件的综合治理之中。
女性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宁安市人民法院 郭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使女性开始逐渐频繁地接触社会、融入社会。妇女在社会、政治、经济和家庭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在社会上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然而,随之出现的另一种现象却不容忽视。由于国内外文化思潮的影响,面对纷繁的人际交往,女性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行为方式、道德水准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金钱的刺激和非法欲望的作用下,一部分女性迷失了自我,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使女性犯罪呈上升趋势。此外女性犯罪不仅在数量上日趋上升,犯罪的类型及实施暴力犯罪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对社会的危害也日趋增强。
近日,宁安市人民法院对该院近四年来审理的女性犯罪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2009年至2012年,宁安市人民法院共判处罪犯898人,其中,女性罪犯38人,占总数4.23%。2009—2012年判刑女犯人数分别为4人、8人、10人、16人。
一、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女性犯罪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犯罪种类相对集中
当前女性犯罪的种类主要集中在侵财型犯罪和因婚姻家庭问题引发的暴力性犯罪,以及其他一些与上述两种类型有关的犯罪。人们很难把一些暴力性犯罪,如抢劫、绑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与柔弱的女性联系在一起。而现实生活中,女性犯罪特别是暴力性犯罪却是触目惊心的。女性犯罪的诱因,多与不幸的婚姻有关,所以很多案件中,女性犯罪嫌疑人既是触犯刑律的犯罪者,也是受害者。
(二)农民身份占绝大多数
三年来,在宁安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女性犯罪案件中,有32名犯罪嫌疑人为农民,占女性犯罪人数总数的84.21%。这些人员实施的犯罪多与钱财有关,尤以盗窃为最多。究其原因,此类人员大多文化程度较低,无一技之长,无固定职业,更无固定收入,有些甚至无固定住所,缺乏生存能力,而每天所要面临的基本问题就是生计问题,因此实施涉及钱、财的犯罪就成为她们谋生的最直接手段。
(三)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意识也较为淡薄
犯罪嫌疑人多为文盲或小学文化水平,此类嫌疑人约占犯罪女性的90%。由于文化水平低下,法律意识不强,容易受到物质利益的诱惑和外界因素的干扰而走向犯罪。同时由于受教育程度有限,对事物的认识也有一定局限性,导致这些人性格偏激、狭隘,易感情用事,遇事易冲动,自控能力较差,常因家庭、感情等琐事处置不当而采取过激行为,诱发犯罪。在一起团伙抢劫案中,几个作案少女均只有初中学历,直到案发被抓,还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自身素质不高但对财富过分渴求,是女性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特别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女性,在好工作难找、低薪工作辛苦又不想干的情况下,往往会通过非法的“捷径”达到快速致富的目的。
(四)共同犯罪比较突出
由于女性自身的生理、心理、体力和智力等方面的限制,女性犯罪绝大多数以共同犯罪形式出现。在这些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与男性犯罪嫌疑人结伙作案,有的则是女性之间相互结伙作案,这些犯罪成员最多15人,最少2人,彼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五)家庭矛盾引发的女性暴力犯罪有上升趋势
这类案件中,往往男方自身有好逸恶劳、酗酒、家庭暴力等恶习,或者男方有外遇,令女方实在无法接受。由于这类案件涉及个人的感情因素较多,外力的调解难度往往较大,有的女性无法妥善解决家庭纠纷,产生绝望情绪后容易采取极端手段解决问题。
二、当前女性犯罪的原因
从调查结果分析,引发女性犯罪有多种诱因。文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淡漠;生活困难,生存压力过大;好逸恶劳,盲目追求物质享受;情感困扰,理性不足等,是女性犯罪较为突出的原因。女性的生活竞争能力相对男性较弱,加上女性往往还承担着生育和家务的重担,在市场竞争激烈的现在,当代女性面临着比以往任何时代都更加沉重的就业压力和生活压力。一旦生活的压力不堪重负,女性容易自暴自弃,甚至对社会产生报复心理,从而引发犯罪。女性的社会角色不仅仅是妻子,还是承担着抚育下一代重任的母亲,母亲的素质和生存环境,直接影响着社会的未来。目前,在女性处于困境时,社会妇女权益保护机构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
三、预防女性犯罪的对策
(一)提高女性整体素质,增强法制观念
要从根本上预防女性犯罪的发生,最主要的就是努力提高女性的文化水平,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女性的法制观念和文化素质及辨别是非的能力。要切实加强普法工作,充分发挥妇联、群众团体组织的作用,针对当前女性犯罪的特点,制定符合女性心理、生理特点的法制宣传方案,有针对性地做好法制宣传工作,用正确的方法积极引导广大妇女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各种社会关系,努力防止、遏制和减少女性犯罪的发生。要发挥各群众团体、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和城乡基层组织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女性的教育、保护和管理,及时查处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家庭暴力,为广大妇女安全健康的生活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努力遏制和减少女性因受侵害而产生的复仇性质暴力犯罪。
(二)及时化解消除家庭矛盾,有效地预防女性犯罪
加大对侵害女性权益行为的制裁处理,及时调解各种纠纷,防止“民转刑”案件的发生。要正确分析当前婚姻家庭状况,针对个别家庭存在的婚外恋、包二奶和家庭暴力等不良的社会现象,充分发挥城乡治保会和调解组织的作用,及时进行调解和干预,给相关的当事人予以适当的道德和法律制裁,努力防止不良社会现象的蔓延,最大限度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家庭纠纷引发刑事犯罪案件。
(三)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女性违法犯罪案件
由于女性群体在社会构成中处于特殊地位,法院在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案件时,应该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区别对待女性违法犯罪案件。首先,在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案件时应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宗旨,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让她们在接受刑事处罚的同时,能真正地明白自己过去所犯的错误,真正地悔过;其次,在处理女性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尽量适用人性化司法行为,从有利于悔过自新、“治病救人”的角度做出量刑处罚。还要注重对女性罪犯的心理矫正,避免其重新犯罪。
(四)司法机关要建立针对女性犯罪的事前普法预防与事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女性犯罪有其特殊性,司法机关应做好预防工作。可以通过街头法律咨询、专题报告会、送法进社区等活动进行有益的女性犯罪预防的普法宣传。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林口县人民法院 胡蕾 李岩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从传统的单纯化趋向复杂化。改革开放的大潮,洗涤着人们陈旧的观念,不断更新和提升着人们的法制观念。这种法律意识的提升,在法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体现得尤为突出。本文对2006年至2012年林口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纠纷案件进行了统计,在总结该类案件特点、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据统计资料显示,2006年至2012年林口县人民法院共受理医疗纠纷案件占民事权属纠纷案件受案总数的1.09% 。其中受理案件18件,审结20件。调解6件,占30%;撤诉2件,占10%;判决10件,占50%;终结1件,移送1件(见图1)。 具体呈现以下特点:
旧存 新收 结案 未结 判决 调解 撤诉
2006年 2 3 5 2 1 1
2007年 3 2 1 1 1
2008年 1 1 1 1 1
2009年 1 2 1 2 1
2010年 2 7 8 1 4 3
2011年 1 1 2 2
2012年 1 1 1
总 计 7 18 20 5 10 6 2
(图1)
(一)案件数量增长在2010年达到顶峰,当事人维权意识增强
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当事人双方尤其是患者一方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逐渐增强。近几年,医疗纠纷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虽然小,但是在阶段性年度对比上,2010年我院的医疗纠纷却呈现了骤升状态,达到顶峰。特别是国务院2002年公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这一趋势更为明显。不难看出,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当事人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地增强。
(二)调解结案率保持在较高位势,但呈逐年下降趋势
近年来,林口县人民法院始终重视诉讼调解工作,医疗纠纷案件的调解结案数一直较高。但随着现代医患矛盾的不断加深,医疗纠纷案件以判决形式结案的案件数明显超过以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数(见图2)。审判实践中,有的医院即便是很明显的医疗事故,也一定要申请鉴定,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的,医院也不同意调解,在此情况下法院只能判决。林口县人民法院2006年至2012年共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中,判决结案10件高于调解与撤诉结案的总数,便很好地说明了这一情况(见图2)。
旧存 新收 结案 判决 调解 撤诉 调解率
2006年 2 3 5 2 1 2 40
2007年 3 2 1 2 100
2008年 1 1 1 1
2009年 1 2 1 1
2010年 2 7 8 4 3 37.5
2011年 1 1 2 2
2012年 1 1 1 100
总 计 7 18 20 10 6 2 40
(图2)
(三)纠纷表现形式多样,涉诉案由种类繁多
从医疗纠纷案件所涉案由看,主要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此外,有的案件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实际上为医疗事故纠纷;还有的案件以财产损害赔偿为由起诉,实际上涉及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有关药物质量和仪器的使用等问题。据统计,在林口县人民法院近五年所审结的20件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认为医方误诊误治的纠纷3起;患者认为手术不当或手术错误的5件;患者认为医方护理不当的纠纷4起;认为医方医疗器械或药物检查不当的6件;因其他原因引发的医疗纠纷2件。
(四)当事人矛盾突出,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医疗纠纷案件审理工作的重点是对医疗行为的过错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审查和认定,而对以上问题的认定涉及专业性问题,往往需要通过鉴定加以证明。同时,由于法官缺乏医学专业知识,对证据的判断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难度很大。再者,由于医疗纠纷关系着患者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医院的声誉,即使是在诉讼过程中,医患双方的矛盾仍很容易激化,这使得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难度更大。
二、医疗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林口县人民法院近七年审理的医疗纠纷的案件中,我们意识到医患纠纷现在已经由单纯的患者与医疗机构之间的矛盾,正逐渐转化为患者与人民法院的矛盾,转化为社会矛盾。因此如何准确适当地解决医疗纠纷,兼顾医疗机构的运行发展权与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医疗案件中的法律适用
在林口县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对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一般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处理。对于有损害结果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应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来处理,这就造成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法律的“二元化”。此外适用后者计算的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其标准都要高于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光死亡赔偿金一项的差别按现行标准就在20万元以上,造成了两种类型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裁判结果明显不平衡。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过错程度较重,赔偿数额却少;医疗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过错程度较轻,赔偿数额却多。由此,引起了人们对法律适用的激烈争议。
(二)医疗纠纷案件中的鉴定问题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鉴定一直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的鉴定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和普通司法鉴定。
三、解决医疗纠纷案件的建议及对策
(一)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完善现有调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联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和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社会经验、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并有利于促成调解的个人协助调解工作;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据此,可以确定互动调解、委托调解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可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弱化调解中的行政色彩,吸收法律、医学等专业人员参加,建立保障医患平等参与和公平解决纠纷的程序规则,赋予遵循自愿原则达成的调解协议民事合同的性质;各地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专门解决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吸收离退休的医学专家、法律专家等人员,保障调解的自愿、合法和公正;对于和解制度的完善,可以有条件地赋予和解协议一定的强制执行力,如采用公证的方式,注重发挥法院对和解协议的指导;在诉讼机制中,除了完善实体立法和程序立法之外,应当充分发挥法院调解的作用和审前程序分流案件的功能。
(二)规范鉴定程序,建立统一、高效的医疗纠纷鉴定机构
审理医疗纠纷案件,鉴定是重要环节。对医疗行为进行鉴定,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很强的医学专业技术力量,不是一般非医学鉴定机构可以胜任的。因此按照《条例》的规定由医学会负责鉴定是比较科学和稳妥的,但鉴定的封闭性造成当事人对鉴定结论难以接受。为了避免患者对医学会鉴定的不信任,应允许当事人选择非本地区的医学会进行鉴定,并且鉴定程序应公开进行,实行听证,使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予以接受。在此基础上,要完善鉴定结论,对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案件,要说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瑕疵,并列明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与此同时,应加强医学会的鉴定力量,完善专家库,建立、健全医疗鉴定责任制,提高医疗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责任编辑:赵秀玲 蔡雪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