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
正常提供劳动
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
却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通过正面这个案例
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2016年8月,白某被宁安市某塑料制品公司招录为员工,从事注塑机操作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白某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因人为原因造成火灾、机器损坏、产品质量问题等,应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2018年9月24日晚,白某与工友李某从事夜班生产。生产过程中,白某操作的注塑机生产的塑料制品突然出现质量问题,白某试图通过调节机器压力值来解决问题,无果后,关停了机器,并打电话将情况汇报给车间主任毛某。毛某到达车间,在对机器进行调适过程中,发现机器部件毁损,不能开机生产。塑料公司将白某起诉至宁安市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30余万元。
本案中原告宁安市某塑料制品公司与被告白某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书面劳动合同,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白某夜班期间操作注塑机进行生产,是按照公司指示安排从事生产的正常履职行为。虽然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乙方应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因人为原因造成火灾、机器损坏、产品质量问题等,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经济损失”,但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注塑机的损坏是因被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规定,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其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对其不予支持。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指挥、安排下正常提供劳动,本人无违反劳动纪律或工作规则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劳动关系中,适用风险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原则,即劳动者依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劳动,但产品或工作成果有瑕疵时,劳动者不负瑕疵担保义务,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仍须给付全额工资。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工作规则中规定劳动者负瑕疵担保责任,则应认定该规定无效。如某商场与营业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营业员工作期间商品丢失的,由营业员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即应为无效规定,如果营业员本人并无故意或过失,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