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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完被告当原告,法官公正的判决,我服!

  发布时间:2021-01-07 09:17:13


案情简介:

李某与吴某为同村村民,二人相识多年。2007年,吴某从李某手中赊购了一些杨树苗,由于李某当时没有让其出具欠条,多年来钱款一直未能顺利要回。李某想到近年来自己给吴某稻籽、帮他耙稻田地,没少帮忙干活,工钱一分没得着不说,欠的树苗款也没要回,心有不甘。于是,李某合计着去吴某家拿一些黄豆,以抵顶其欠的树苗钱。

2019年10月,李某在吴某处购买了2220斤黄豆,并口头承诺等自家玉米卖出后按时价给付吴某黄豆款。经验丰富的吴某让其出具了欠条。2020年3月,吴某得知李某已将自家玉米出售后便拿着欠条要求其按黄豆现时价给付黄豆款。

吴某催款过程中,李某借此又向吴某索要树苗款,且指出当时购买黄豆的价格低于现在的时价,不同意按时价给付。为此,双方僵持不下。2020年7月,吴某诉至阳明区法院,要求李某按黄豆时价每斤2.05元给付其4551元黄豆款。

2020年8月,阳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是否按时价计算黄豆款争执不下,同时被告李某提出,要求原告吴某给付其拖欠的树苗款、稻籽款及耙稻田地工钱的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吴某虽与被告李某口头约定黄豆价格“随行就市”,但在被告李某出具的欠条上却并未写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按交易时黄豆市场价格1.65元每斤给对于被告李某向原告吴某索要树苗款、稻籽款及耙稻田地工钱一事,办案法官耐心地向其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告知其该请求与原告起诉一事并不是基于同一事实或者同一法律关系提起的反诉,不予合并审理,可另案诉讼。付原告黄豆款3663元。

2020年9月,李某以上述案件庭审笔录中吴某自认购买过其树苗未付钱的事实,以及相关证人证言为证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吴某给付原告李某树苗款680元及相应利息。


法院公正的裁判让双方当事人心口服口,既是被告又是原告的李某更给是法官送来了写有“执法公正 心系百姓”的锦旗,以表谢意。

法官提醒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所以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能光口头约定,要留下文书证据,且权利义务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留存好相关证据资料,一旦双方出现纠纷,这就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护身符”。





责任编辑:郭娜    

文章出处: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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