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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赃款,却拿来炒股盈利?

  发布时间:2020-12-30 08:52:35


近日,牡丹江中院审理了一件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

案情简介:

2005年9月,原某县财政局社保股副股长兼出纳王某新(已判刑)贪污300万元公款后携款潜逃。2006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新先后五次将贪污所得赃款中的231万元人民币交给其妹妹王某彦,让其用该款帮自己炒股。王某彦明知该款系王某新贪污所得,仍替他将该款投入股市并进行经营管理。

2016年3月,王某彦将王某新炒股的三个股票账户交给其姐姐王某莉管理。王某莉明知该三个股票账户内的资金是王某新贪污所得,仍对该三个股票账户进行经营管理,并于2016年3月在王某新需要用钱时卖掉部分股票,将回笼的41万元人民币支付给了王某新。2019年1月,王某莉管理的三个股票账户清仓后共得款195.159万元。

东宁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彦、王某莉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并经营管理,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追缴被告人王某彦、王某莉违法所得5.159万元,上交国库。

王某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牡丹江中院,后又申请撤回上诉,牡丹江中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法官提醒

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的持续推进,部分腐败分子想方设法转移、隐瞒资产。其亲属虽然没有直接参与上游犯罪,不构成上游犯罪的共犯,但帮助隐匿钱款的行为,无疑会增加打击贪污、受贿犯罪的难度,也在客观上给腐败分子壮了胆,以致其在犯罪时总有一种侥幸心理,即使犯罪被发现,只要财产转移了,那只是苦了我一人,幸福全家人。

对腐败分子亲属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无疑对遏止和预防职务犯罪大有好处。所以法官在此也提醒大家:

取财有道方安心

违法获利必受惩

切莫贪图小利益

身陷囹圄悔晚矣



责任编辑:郭娜    

文章出处: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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