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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起纠纷,父子兄妹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20-12-23 08:56:15


死亡是每个生命不得不面对的终点。随着经济发展与人民群众收入不断提高,大部分人去世时或多或少会留有遗产,因争遗产导致的亲人反目成仇、对簿公堂并不只存在于小说、影视剧中,在现实中也屡见不鲜。


案情简介

纪某某与黄某某于198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纪某甲、一女纪某乙。2012年12月25日黄某某因病死亡,留有一处位于东安区兴隆镇建筑面积为97.50平方米的房产。黄某某生前留有口头遗嘱,该房屋由纪某某一人继承。后该房动迁,安置新房产一套,纪某某与两名子女因该房产分配产生纠纷,故纪某某将二人诉至东安区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本案原、被告系父子、女关系,双方之间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于是从亲情、理法的角度出发,耐心地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几番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原告纪某某继承新安置房产,其子女纪某甲、纪某乙放弃继承。

本案虽以调解方式结案,一家人重归于好,但并不是每次都会有这样圆满的结局。那么,如何才能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呢?我们一起走进今天的普法知识小课堂,听听法官怎么说。

普法知识小课堂

其实对于上述这种情况,法律早已为大家作了相应的规定——就是可以通过订立遗嘱来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只是一直以来,遗嘱继承在广大人民群众的适用过程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认为立遗嘱不吉利或者碍于子女众多担心分配不均影响亲情等种种原因而没有及时订立遗嘱;二是虽然生前订立遗嘱,但所立遗嘱因不符合法定形式或违反法律规定等原因成为无效遗嘱而无法执行。

接下来,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正确订立遗嘱:遗嘱的主要形式包含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即将施行的民法典最新规定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等多种形式,此外还有一种危急情况下可以使用的口头遗嘱。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形式的遗嘱在订立时都要求有两名见证人在场,两名见证人均要与遗产继承没有利害关系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均要注明(录音录像中记录)订立遗嘱的年、月、日。公正遗嘱在公证机构办理。口头遗嘱仅在危急情况下可以使用,且危急情况解除后,被继承人能够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时,之前订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关于遗嘱的具体法律规定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二条(或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责任编辑:郭娜    

文章出处: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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