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中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承租人张某没有想到,自己明明没有使用房屋,为什么还要交房租?
案情简介
2018年,张某承租了李某名下的房屋用于开办培训机构。因张某欠缴房租,经李某催告未果后,李某于2019年6月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张某。
因双方就房屋维修费用及降低房租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故直到2020年5月,张某、李某才签订了《交房协议》,正式交付了房屋。虽然房屋返还了,但双方对房租部分仍未达成一致,故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给付剩余房租及截止到返还房屋之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主张,自己虽在2020年5月才与李某签订《交房协议》,但实际早在2019年6月后便不再使用该房屋,故不应支付占有使用费。
法官说法
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承租方主张自己未使用房屋,应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主张,否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租金及超过合同期限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由于张某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自己的答辩意见,最后,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当事人双方同意终止合同或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承租人应当及时返还房屋,并签订正式的书面交接手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官提醒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有纠纷产生。纠纷发生之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解决问题。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合理使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