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发生矛盾
本应想办法解决
避免矛盾升级
可有些人为了发泄不满
在微博、朋友圈等网络平台
辱骂他人
殊不知
这样的行为需要承担法律后果
案情简介
被告秦某、康某因与原告郭某产生矛盾,为了发泄心中怒气,便伙同其他三名被告在微博等网络平台上对郭某进行留言谩骂,并通过发布PS过的照片对其进行侮辱。郭某多次找到五名被告要求他们停止侵权,并删除微博、照片,但五名被告均不理会,故郭某诉至东安区法院。

名誉权系法律赋予并保护的,系公民所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公正评价的权利。侵害民事权利,应承担侵权责任。秦某、康某等五名被告通过微博公开平台多次发布侮辱原告郭某的言辞,对其人格进行指责和贬损,客观上已经造成了对郭某社会评价降低的后果,在一定范围内对郭某造成了不良影响,侵害了郭某的名誉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人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调解,耐心地向他们释法明理,最终,五名被告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对方赔礼道歉,双方握手言和,原告撤回起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五名被告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并向原告道歉,案件圆满审结,可如果侵权人拒不道歉或道歉声明内容无法通过法院审查怎么办?被侵权人又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我们一起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侵权人拒不道歉或道歉声明内容无法通过法院审查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侵权人承担。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只有给被侵权人造成精神损害,后果严重的情况下,法院才会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所以说
在微博、微信朋友圈
吐槽、“打嘴仗”要谨慎哟
不然可能成被告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