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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犯罪与修复受损法益并重

  发布时间:2020-12-09 10:24:01


故意划伤车辆

还拒绝赔偿损失

殊不知

这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近日西安区法院


便审理了这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9年12月7日,孙某某用钉子将徐某某长期停放在某市场附近的黑色揽胜越野车车门等部位划坏。经鉴定,该车损失价格总计人民币18320元。

  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对车辆鉴定损失未提出异议,但以无钱为由拒绝赔偿,因此检察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量刑建议。


  案件移送西安区法院后,主审法官在公正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关注到本案起因系公民社会生活中的偶发矛盾,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双方当事人在民事侵权层面上具备和解基础,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及受损的法益并非不可调和。

  主审法官从为百姓解决烦心事、维护被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抓住主要矛盾,把控被告人心理活动轨迹,对被告人孙某某充分释法说理,力求促成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赔偿。经过主审法官讲解,被告人孙某某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认罪悔罪,在向被害人诚挚地道歉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得到了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被害人也主动放弃部分赔偿款。检察机关在得知被告人孙某某已得到被害人谅解后,变更了量刑意见,将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事实、被告人表现等,判决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该案的合理处置既缓和了社会矛盾,也突出了法官定纷止争的重要性,既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满足了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期许,也是对群众路线有力的践行,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郭娜    

文章出处: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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