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芬河市法院执行干警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成功执结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甲公司承包了绥芬河市某处地下商业街项目,并将部分项目分包给乙公司。2015年10月6日,贾某与乙公司签订建筑器材产品租赁合同,双方对租赁标的、租赁形式、单价、返货以及违约责任做出了明确约定。截止2018年11月26日,乙公司拖欠贾某租金87万余元,以及1万余根各种长度的钢管、5万余个附属管件未返还。
贾某催要无果,将甲乙两家公司起诉至绥芬河市法院。经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贾某与乙公司解除建筑器材产品租赁合同;乙公司给付贾某租赁费63万元,甲公司对上述租赁费承担连带责任,并配合乙公司返还租赁的器材。
约定期限到期后,乙公司未能按期返还租赁器材,贾某向绥芬河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赶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到达现场后,执行干警发现,这些长短不等的钢管和零件支撑着未完工的楼体,一旦移走不仅会造成建筑物倒塌,更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于是如何执行这个巨大的“钢铁怪兽”成了摆在执行干警面前的一个大难题


办案法官没有急于处置这些建筑材料,而是秉持善意执行理念,在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
执行过程中,办案法官多次约谈贾某和甲乙两公司负责人,并到现场实地走访,为当事人提供多种解决方案。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甲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总承包方,同意在履行法律配合义务的基础上,以65万元的价格买断这些钢管及附属管件,实现“化零为整”,最大限度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执行是守护公平正义防线的最后一个环节,法院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更应秉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树立法律权威的同时,传递司法温度,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