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中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19日,原告就其美术作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进行美术作品登记,国家版权局对该作品颁发了《作品登记证书》,作者及著作权人为原告张某。原告认为被告某食品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销售的月饼礼盒上印制原告的美术作品图文,侵犯了其著作权。后经过法官就本案证据及查明事实向原告进行耐心地释法答疑,原告意识到本案中自己出示的证据不够充分,撤回了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作者等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认定的登记机构办理作品登记”。我国实行作品登记制度,国家版权局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并非做实质审查,对于作品属权性、创作时间等事项,是“自愿登记”。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各位美术作品权利人,要提高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要留存好证明自己著作权的证据,比如创作时要保留好手稿以及完成作品的过程、时间等材料,申请作品登记等。一旦发现自己的作品被侵权,可以通过公证保全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定。
对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著作权人有以下几种救济途径:一是与侵权人协商解决;二是找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三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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