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阳明区法院高效执结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将赔偿款履行到位,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的权益。

任某驾驶车辆与王某驾驶的三轮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入院。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任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故诉至阳明区法院。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任某分4期赔偿原告王某各项费用共计2万元。
此后,任某按协议约定按时给付了前3期赔偿款共计1.5万元,但最后1期赔偿款任某却始终未付。王某多次催要不成,便找到当时审理此案的法官,向其说明情况。承办法官了解情况后,发现王某所说的这第4期款项从应付之日至今已经近2年期限,即将超过申请执行的法定时限,故提醒王某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任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与其电话沟通联系,释明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法律后果,责令其尽快履行义务。同时,运用网络查控系统对朱某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经查,发现其名下一银行账户中有2万元存款,故立即对该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任某得知银行存款被冻结后,马上联系到了执行干警,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主动将剩余的5千元执行款存入了法院专用账户。
从立案到执结,仅用了4天时间,申请执行人便收到了拖了近2年未给付赔偿款,案件的高效执结赢得了当事人的称赞!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此,法官提醒,在民事调解书的履行过程中,对于分期履行的款项,应当注意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的情况下,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