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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儿媳与前公婆的房屋争夺战

  发布时间:2020-11-19 10:12:57


房屋过户当天老两口却找不到身份证

儿媳带着自己身份证前来救急

房屋落在儿媳名下

本以为万无一失

谁料儿子夫妻离婚儿媳变成了前儿媳

而当初价值几万元的小平房也因拆迁变成了几十万的楼房

至此一场房屋争夺战拉开序幕……

被告王某曾是原告孙某、郭某夫妻俩的大儿媳妇。2006年9月,原告夫妻以4万元的价格购得同村一处平房。办理房屋过户当天,老两口的身份证却找不到了,于是先后给两个儿子打电话,想让他们其中一人带着身份证去办理房屋过户,可是两个儿子因工作原因无法返回,这让老两口犯了难。

这时,陪在二老身边的大儿媳也就是本案的被告王某提出,实在不行就用她的身份证办理过户。因卖方催促的紧,老两口便同意了,将房产落在了王某名下。

虽说儿媳也是自家人,可自己出钱买的房却落在别人名下,孙某夫妇想来想去还是觉得不放心,于是在2013年,老两口召集两个儿子、儿媳开了一次家庭会议,以书面形式,明确了该房屋产权实际归孙某、郭某二人所有,并由6名家庭成员签字捺印。

2017年,该房屋动迁,老两口以大儿媳的名义与房屋征收实施中心正式签订了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获得两户安置楼房并入住使用至今。

2019年,大儿子离婚,儿媳变成了前儿媳,老两口暗自庆幸多亏当初和儿子、儿媳们签订了房屋产权归属协议,可当他们翻找这份重要的书面约定时,却发现竟然不见了。



  曾经几万块钱的小平房如今已价值几十万元,而产权却仍在王某名下,这份协议的丢失,让老两口慌了神。



屋漏偏逢连夜雨,2020年,王某以房屋产权人名义向老两口索要两户安置房。为了保住自己的房屋,孙某、郭某向阳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动迁安置的两户房屋归原告所有;并申请法院责令被告在房屋符合办理过户时,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被告名下的两户房屋变更登记产权所有人为原告孙某、郭某。

案件受理后,面对这起时间久远、关系复杂、众说纷纭的房屋产权纠纷,承办法官常伟娜多次约见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但双方说法不一,关于房屋的归属可谓大相径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弄清实情,法官多次走访其他家庭成员、出售人张某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2020年3月,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证据,相关证人也出庭出具证词。对于原告二人的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因为自己持有该房屋买卖协议,该房屋纳税房产登记契税证、房屋买卖合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且其本人在相关材料中签字,所以自己才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人,原告二人没有诉讼主体资格。

经过2次开庭审理,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支持了原告孙某、郭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不服,上诉至牡丹江中院,后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看到这您可能会问

产权人明明写的是被告的名

为何她还会输了官司呢

我们一起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法官说法

不动产登记薄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并不等于其中记载的事项就一定是真实或者完整的。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因此,如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法院可以根据相反的证据作出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相反的事实认定。

本案诉争两户房屋的前身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从选房、付款以及管理的过程看,两名原告应享有拆迁平房的所有权,即享有拆迁后本案诉争两户安置楼房的所有权,故法院对两名原告要求确认本案争议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被告有义务在诉争两户房屋能够办理产权证照时协助原告将该两户房屋登记至原告名下。

至此

这场房屋争夺战终于落幕

买卖房屋需谨慎

过户登记不能少

明确产权有必要

避免纠纷少烦恼

















责任编辑:郭娜    

文章出处: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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