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房的执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近日,绥芬河市法院执行干警巧用善意执行,妥善执行了一起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案件,既确保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案情简介

被执行人王某在申请执行人李某处赊销了价值六十余万元的箱包制品,由于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货款,李某遂将其诉至法院。执行程序中,绥芬河市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处近百平方米的房屋。与此同时,被执行人王某向执行法官递交申请,称其名下仅有这一套房屋,供一家七口居住,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为确保王某申请信息真实准确,执行法官两次前往吉林,对该案进行核实、调解。在了解到被执行人家庭境况后,执行法官积极帮助被执行人想办法、出主意。
执行法官一方面做李某的思想工作,向其说明王某一家的生活现状,另一方面与被执行人释法析理,希望其配合执行。
执行法官走访了多个单位,综合确定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及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并积极为王某一家联系适合租赁的房屋。执行法官的辛勤付出深深打动了王某,他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并主动腾空了房屋。李某也表示愿意按法院确定的标准为王某一家提供六年的租房费用,至此,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