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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了,租金也交了,法院为啥还判我腾房?

  发布时间:2020-10-27 11:31:12


租到满意的房子

本来是一件高兴事儿
可万万没想到
合同签了,租金也交了
却突然被要求腾房

你说闹心不闹心


2020年3月23日,租户吕某与“房主”王某续签门市租赁合同,延长租期至2021年8月31日,吕某给付王某年租金15000元,期间吕某一直在使用该门市

2020年7月底,吕某突然被“新房主”杨某告知该承租门市已被出售,要求其搬走。吕某认为自己此前并不知道该处门市已出售,而且租赁合同也签了,租金也交了,所以拒绝腾房,一时间双方僵持不下。


原来,2019年8月26日,杨某以现金方式购买了王某位于绥芬河市某小区的门市,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当时,因王某与吕某签订的门市租赁合同未到期,杨某与王某口头约定,2020年7月30日租赁合同到期后,由王某收回房屋,再将其交付给杨某。

到期后,杨某满心期待去收房,结果得知吕某已与王某续签了租赁合同,并拒绝搬出房屋。苦苦等待近一年,却无法搬进属于自己的房子,无奈之下,杨某将王某和吕某起诉至绥芬河市法院。


经审理,法院判决吕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迁出争议房屋,将该房屋交付给杨某,并与王某共同赔偿杨某租金损失。


收到该判决的吕某不理解自己为何会输了官司,但听完法官的解疑后,他懂了。

法官是怎样说的呢,我一起来听听。


法官说法

本案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而王某在未经杨某的同意下,对涉案房屋进行继续租赁并收益,违反了合同约定和诚实守信原则,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自2020年8月1日起,吕某在明知王某已不是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的情况下,继续占有、使用房屋,拒不腾退房屋,具有过错,系无权占有,与王某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向原告腾退房屋并赔偿占用房屋经济损失的义务。


至于吕某,则可以通过另行起诉,向王某进行追偿,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从刑事角度出发,该案已涉嫌诈骗罪,吕某亦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

在这里,法官建议租户在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时,仍需查看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从而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






责任编辑:郭娜    

文章出处: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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