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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特辑】法爱相伴 护佑成长

  发布时间:2020-06-03 12:56:01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法院人义不容辞的职责使命。

 



原告甲某与被告乙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甲某与乙某于20122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816日生育一子,后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9413日协议离婚,并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由双方轮流抚养,一人一天。因双方约定的这种抚养方式使孩子常常处于不安定的状态,故甲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由自己抚养孩子,为孩子提供一个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


裁判结果:原被告未能妥善经营婚姻导致家庭破裂,已给年幼的子女造成伤害,一人一天轮流抚养的方式使孩子常经处于来回奔波、不稳定的状态,确实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乙某每月房租和贷款的经济压力较大,且租房居住不利于给孩子提供稳定的居住环境。而甲某有固定的住房,经济收入高于乙某,能够为孩子提供更为稳定的成长环境和经济保障。故法院对甲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保障了乙某的探视权。


典型意义:离婚对情感破裂的夫妻来说,也许是一种解脱,但对孩子却容易造成不良影响。在离婚诉讼中,法官通过疏导未成年人在审判过程中的心理压力与不良情绪,并把未成年人的法律权益放在审理的重要位置,以此减少父母离婚给他们带来的伤害,为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某小学与丙某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丙某系某小学学生,在上体育课时,体育老师将学生分成4个小组,每组6人同时跳大绳。丙某在跳大绳时,被另一位摔倒的同学压在身下,导致其腿部受伤。经鉴定,伤残达九级。丙某将某小学诉至法院,要求某小学赔偿医药费等损失。


裁判结果:丙某发生事故时不足十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和同时跳大绳的其他同学,对自己的行为均无相应的认知能力,对6人一组同时跳大绳存在的安全隐患更不可预见。对自身安全也无自我保护意识。学校应当预见而且完全能够预见,组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小学生开展这种体育活动本身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仅一个体育老师同时组织4组同学跳大绳,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更大。丙某腿受伤虽然是由另一位摔倒的同学造成,但另一位摔倒的同学本身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也在学校的教育管理之中。综上,法院认定学校对丙某受伤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具有过错,故判决某小学赔偿丙某损失数万元。


典型意义:校园损害赔偿案件逐年上升,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在校园的安全,学校应制定明确的安全规则,保证教学设施等符合安全要求,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为未成年人的教育学习活动提供安全的校园环境。法院亦应坚持做好普法进校园活动,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远离校园伤害。


 

王某父母与某村、张某的监护人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20186月的一天,14岁的王某与13岁的张某到某村的水泡玩耍,王某不慎溺水,由于张某亦是未成年人,在王某溺水后处理不当,最终王某死亡。该水泡归某村所有,水泡旁设立了4处写有水深危险字样的警示标识。王某父母将某村和张某的监护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


裁判结果:王某虽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能够预见野浴的危险性,其父母亦未尽到监护责任,对王某的死亡结果其父母及其自已应承担主要责任;某村明知水泡水深,可能造成溺水的事件,仅设立警示标识,未设立任何围挡,疏于管理,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王某溺水后,同行的张某处理不当系导致王某溺死的一个原因,存在过错,因此张某的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未成年人应谨记不私自与同学、朋友结伴下水游泳,学会基本的自救方法,在遇到危险时,进行自救。法官通过发挥民事诉讼的引导作用,让未成年人提高法律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增强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保护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


一直以来,牡丹江法院始终将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为工作重点之一,通过法治宣传进校园、巡回庭审进校园、模拟法庭进校园、开展公众开放日等多种多样的法治宣传活动,不断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用法律的大爱,护佑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责任编辑:许宝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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