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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司法统计分析第七期

发布时间:2012-11-28 08:28:28


优秀司法统计分析

第七期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       2012年11月15日

本期目录:

1. 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分析和建议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2.浅析刑事知识产权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

                          ( 林口县人民法院)

4.关于故意伤害罪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西安区人民法院)

5.房屋拆迁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阳明区人民法院)

6.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东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分析和建议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岳春刚  赵秀玲

    2012年牡丹江市两级法院认真履行行政审判职能,运用司法程序,以协调为主要工作手段化解大量行政纠纷,为推动牡丹江市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应有的努力。现对2012年全市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进行梳理,分析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从而进一步发挥好行政审判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帮助行政机关及时有效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防止行政争议升级为行政诉讼。

    一、全市行政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行政案件受案总量上升。2012年1-10月份,全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167件,与2011年同期相比,增长26.5%。案件类型涉及土地、工商、交通、规划、公安等20多个种类,涵盖主要的行政管理领域。其中,维持具体行政行为7件,占受案数量的4.2%,同比下降12.5%。撤销具体行政行为19件,占受案数量的11.4%,同比上升72.7%。确认违法案件1件,占受案数量的 0.6%。

     2.群体性诉讼案件增多。2012年行政案件中,因土地征收、房地产开发、棚户区改造引发的群体性诉讼、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案件总体数量有所上升,与2011年相比上升约10%。此类案件诉讼人数众多,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当前,在房屋行政拆迁案件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利益冲突严重,使行政审判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不受理、不立案引起信访,受理后因处理不满意引起信访。

     3.行政机关败诉率上升。2012年1-10月份,全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败诉案件20件,与 2011年相比上升81.8 %。其中,房屋行政登记案件42件,占一审案件受案数量的25.1%,土地行政管理案件8件,占一审案件受案数量的4.8%,治安管理处罚案件23件,占一审案件受案数量的13.8%。行政机关败诉率有所上升。

     4.行政案件协调撤诉率上升。2012年,全市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积极运用协调办案的方法,化解行政争议。2012年1-10月份全市法院原告主动撤诉案件52件,协调撤诉率37.7%,与2011年相比上升3.8%。协调解决行政争议已逐渐成为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共识。

    二、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分析

     1.重实体、轻程序,忽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个别行政机关重实体、轻程序,不告知相对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剥夺或变相剥夺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忽视行政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保障。如原告诉某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一案中,某市公安局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告知和听取原告陈述和申辩即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引发当事人上访。该案因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不符合法定程序而被二审法院予以撤销。

     2.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不当。个别行政机关在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行为时超期扣押物品或没有妥善保管物品,导致扣押物品毁损或灭失。如某县道路运输管理处在查处道路运输超载的情况时,扣押原告的货车,但在三年的时间内并未对扣押的车辆采取相应的提存措施也未将该车辆返还原告,导致该车辆毁损,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3.行政机关重复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同一事项先后作出同样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某县水务局在同一河段已颁发准采证,在第一个准采证未到期的情况下又将该河段准采证颁发于另一主体,导致同一河段上出现两个准采证,该案因属重复颁证而被法院予以确认违法。

     4.行政机关法定期限内不举证。个别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原始证明、材料审核不严,怠于行使法定职权。如原告诉某市房产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由于被告某市房产局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逾期举证的申请,致使原告在一审中败诉。    

     5.行政机关审查行政案件时存在瑕疵。个别行政机关审查行政案件时不严格,存在瑕疵,这一点在拆迁行政案件中表现较为明显。一是拆迁人在未取得完备拆迁手续的情况下实施拆迁,或者房屋拆迁后的用途与相关批文不符,因而直接影响到被拆迁人的安置补偿标准;二是同样的被拆迁人的房屋,在同等的条件下,得到的安置补偿结果不一样,有的甚至相差较大,这样造成已经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反悔、拒绝拆迁,从而加大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此类案件的难度;三是个别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裁决时,未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裁决,裁决事项不全面,使行政裁决出现瑕疵。

    三、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建议

     1.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行政机关应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教育和培训,牢固树立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意识。把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作为考核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硬指标”、“硬实绩”与“硬约束”。行政机关应正确处理依法行政和司法监督的关系。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虽然分工不同,但在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发展稳定方面目标是一致的。建议行政机关将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学习纳入干部培训总体规划,有针对性地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使行政机关领导和工作人员能够理性地认识和对待行政诉讼,支持和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2.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和完善司法建议落实反馈制度。一是提倡和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2008年,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出台了《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暂行办法》,以制度的形式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进行了规范。建议市政府能够结合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不积极的实际情况出台专门规定,在倡导和鼓励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工作方面,形成常态、长效的有效机制。二是完善司法建议落实反馈制度。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延伸,在化解行政纠纷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全市法院在行政审判工作中一直坚持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但个别行政机关对司法建议的落实与反馈工作重视不够,使得司法建议的功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建议市政府能够在全市建立对法院司法建议的落实反馈制度,将司法建议的落实情况及时函告人民法院。

     3.充分发挥各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功能和作用,促使行政纠纷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目前,个别行政机关对法制机构协调化解行政争议的作用发挥不够,许多败诉的行政案件都经过了行政复议程序但未得到纠正,使本可以在行政程序中化解的行政争议,最后演变成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行政法制机构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工作中应有的作用,坚持从源头化解矛盾,尽可能通过协调和解、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

     4.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责,坚决杜绝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发生。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该审批的不审批,该处罚的不处罚,该给付的不给付,一直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政府要做到行政管理和服务不缺位,特别是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权。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时要主动依法加强管理和提供服务。建议行政机关实行违法、失职责任追究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将行政机关败诉情况及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促使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法、理性执法、公正执法,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浅析刑事知识产权案件逐年上升的原因及对策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曲毅

     近年来,随着技术进步、文化传播和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越来越多。这不仅侵犯了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现结合2010-2012年1-10月份全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现状,对其上升原因及整改措施剖析如下:

    一、刑事知识产权犯罪的基本情况

2012年1-10月份,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犯罪21件,与2011年同期13件相比增长61.5%;审结生效16件,与2011年同期12件相比增长33.3%。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收案数量逐年增多,犯罪类型高度集中。其中非法经营罪占绝大多数,从2009年到2012年,收案分别增长9.1%、11.4%、15.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占知识产权犯罪的28.6%;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比例相对较小,仅占4.3%。

     2.犯罪主体以个体户、农民、无业人员居多,文化程度大多为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

     3.侵害对象涉及烟酒、服饰、箱包等众多商品。

     4.量刑总体较轻,适用五年以上刑罚占5.7%,适用5年以下刑罚占17.2%,适用拘管缓免及单处附加刑占61.5%。

     二、刑事知识产权犯罪的原因分析

      1.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淡薄。普通民众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对消费、使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购买、使用盗版光盘等现象往往不以为然。再加上假冒、盗版产品价格低廉,使用效果与真品、正品常常相差无几,使得部分消费者尤其是正常消费能力不足的消费者倾向于购买,无疑为滋生知识产权犯罪提供了市场和土壤。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人防范意识不强,也是导致知识产权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

     2.巨额的非法利润是知识产权犯罪逐年上升的主要原因。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尤其是一些拥有良好商誉的知识产权,其产品的品牌附加值很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财富。从事知识产权犯罪,一方面可以在短期内获得高额的非法利润;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易受侵害,对犯罪人的个体自然条件要求不高,来自被害方的抵抗阻力较小,使得不少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为牟取非法暴利不惜采取非法手段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地方行政监管滞后,机制不健全。工商、质监、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对大量存在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没有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导致轻微的违法行为演化成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在城乡结合部,部分监管措施没有实施到位,查处的往往是一些担任运输、仓储任务的从犯,不利于从源头上打击该类犯罪上升的势头。工商、质监、烟草等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及其与司法机关之间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的合作机制不健全,对于跨地区侵权行为缺乏有效的沟通与防治机制,不利于有效防止知识产权犯罪的发生与蔓延。

     4.行政执法以罚代刑现象严重。有些行政执法机关对一些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在处以行政、民事制裁后没有将涉嫌犯罪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还导致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愈演愈烈。

     5.刑事立法不完善,不能够准确定罪量刑,从而导致打击不力。由于立法本身不完善及司法人员对相关问题的理解存在一定偏差,致使实践中对部分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对一些新类型犯罪的定性存在争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的效果。如在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存在竞合或者牵连关系的情况下,没有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未遂犯的罚金适用标准不统一;对侵权商品按照市场中间价评估,导致评估价格与实际销售价格相差悬殊,出现处罚偏重甚至倒挂现象。

    三、对预防知识产权犯罪的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机制。继续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解决刑、民、行交叉与衔接问题。建立知识产权刑事自诉与公诉畅通的审判机制,更好地为知识产权提供刑事保护。

     2.密切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间的协作与配合,促进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移送和法律责任的衔接。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移交,切忌以罚代刑。

     3.加强市场监管与执法力度。工商、质监、烟草、文化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注重源头治理,加强企业生产监管,完善商品生产监管责任制,严格审查生产企业资质,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并最终流向消费者。

     4.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对于主犯、惯犯、制售危害民众健康安全的假冒伪劣食品、烟酒等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打击。对于初犯、从犯、情节较轻的如基于获取正

     5.加大典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制宣传力度。可以选择一些典型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通过集中宣判、媒体报道、法官进社区、进企业等形式,在全社会进行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和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促进市民自觉抵制使用和消费假冒、盗版产品,铲除滋生知识产权犯罪的思想土壤和消费环境。

     总之,要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必须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加大培养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办案力量,并继续探索境外证据转化的有效途径。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

                                     林口县人民法院  刘芳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加之城乡市场的蓬勃发展,因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为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保证银行信贷工作的正常开展,笔者对近五年来林口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针对其特点、成因,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林口县人民法院在近五年中有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统计数字如下:

项目

期间 商事案件数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为农村信用社

数字 比例 数字 比例

2008年 485 77 15.9 70 91

2009年 471 125 26.5 115 92

2010年 296 15 5.1 0 0

2011年 559 209 37.4 198 94

2012年1-10月 595 281 47.2 260 92.5

     (二)该类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多。从以上统计数字可以看出,近五年中林口县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商事案件中的比例在整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且一直居高不下。2010年金融借款案件非常少,不是金融借款案件下降,探其原因是各金融单位未采取诉讼程序追讨贷款。

     2.起诉方绝大部分为农村信用社。在每年的该类案件中,75%以上的原告都为当地农村信用社,其他20%涉及邮政储蓄银行,其余5%涉及小额信贷公司。与放贷方相对应,该类案件的被告方绝大多数为当地农民,通过办理农村信用社的农户贷款或者农户联保贷款业务。

     3.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不大,绝大部分都有担保人。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一般均为一年左右。其贷款信用额度一般在一万至十万不等。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被告方绝大部分都是采取的五户联保,均为连带担保责任。

     4.联保借款合同纠纷占很大比例,涉及当事人较多,送达难。即几个借款人共同组成联保小组,多为3人到9人不等,每个人不但是自己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还是他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互相为对方提供担保,互负连带责任。此类案件涉及当事人人数多,且当事人遍及四面八方,还有的当事人均不能提供其确切地址,致使法律文书难送达。

     5.《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没有担保人的,用房产设置了抵押。

     6.调解、撤诉结案和缺席审理占绝大部分。以2012年为例,1-10月我院共审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261件,其中调撤结案250件,占总案件数的95.7%;判决结案11件,其中缺席判决的9件,占判决结案数的81.8%。因为此类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95%以上的债务人都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只是称没有钱还贷款,希望能缓一缓,所以比较容易调解。撤诉结案比例较大,窥其原因,系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准确找到当事人,案件又不符合公告送达条件,无奈的情形下,原告选择撤诉。对很多当事人缺席审理的主要原因是有一部分案件的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开庭传票,所以缺席审理。还有一些借款人认为借款是事实,反正也没有钱还,担保人则认为钱不是我贷的,和我没有关系,所以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拒不到庭。

    7.贷款对象以农民和个体户居多,占全部案件的95%以上。农户贷款的用途主要是用于种植、养殖业的投入以及消费性贷款。而种养业又是弱势产业,存在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种风险自然转化为信贷风险。

     8. 案情较为简单。从案件信息中我们还发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案情一般都较为简单,原告方证据充分,案件实事清楚,债券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胜诉率非常高。

     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金融机构内部管理考核机制存在问题。金融机构内部的考核管理借助于许多实际的指标,如存款总额、贷款总额、不良贷款率等。其中贷款规模的增长影响较大,既直接增加贷款总额,增加利润,一般在哪贷就在哪存的做法又会加大存款余额,同时还可以稀释不良贷款率。所以想方设法放贷自然是各级机构的头等大事,这一任务再经过层层分解最终落到具体的信贷员头上,关系到单位中每个人的效益工资。在这种考核管理机制下,如果对贷款的审查控制不到位,因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产生的纠纷自然会随着贷款合同的增多也相应增多。

   (二)金融机构防范意识差、监管不严格,导致不良贷款案件增加

     1.对借款人、担保人的诚信、资质、还款能力审查不到位。有些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虽有担保人担保,但相当部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庭资产不足以偿还借款,有的甚至连其基本最低生活也难以保障;个别信贷人员贷前审查把关不严,对申请贷款的农户审查不到位,对借款人、担保人的主体资格、经营状况、借款用途、有无还贷能力疏于审查,造成贷款到期无法收回。或者明知借款人资信较差,放贷风险较大,但只要有担保人仍给予放贷。实际上有的担保人在多起贷款中担保,根本无力履行担保责任。

     2.对借款用途考察不细,对实际用款人和办理贷款手续的人是否一致考察不到位。在借款用途上,大部分借款用于农业生产,但也有部分贷款被用于买彩票、炒股票、赌博,或者用于娶媳妇、盖房子等消费领域。有些农户在贷款时把自己的身份证、印鉴交给村干部和银行、信用社在基层委托的代办员,让他们代办贷款手续。实际却没有得到银行的贷款,贷款被那些代办员自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一旦实际借款人不偿还借款,金融部门只能起诉那些顶名贷款人,而不能起诉那些实际用款人,而这些顶名贷款人并没有实际用款,所以在诉讼中不愿意承担还款义务。

     3.对借款人的资产变化情况不能及时了解掌握,导致资产流失,不能足额及时还款。有的借款人在向银行贷款时,经济状况良好,后由于天灾人祸、不可抗力、家庭发生了重大变故,以至于无力偿还银行借款。

     4.清欠不及时,诉讼时效过期。有的金融机构不在规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内清理贷款,那些实际借款人和做贷款手续人为了逃避债务,举家外迁,不知去向。有的贷款合同因为超过了法定的担保期限和还款期限,金融机构也没有定期催收欠款,重新确定新的还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导致案件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被驳回诉讼请求。即使经过催告不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因被告去向不明,适用公告、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由于借款时间较长,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资产流失严重而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增加了诉讼和执行风险。

    (三)贷款手续弄虚作假,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

   1.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人违规贷款、担保抵押。有的借款人自己有贷款不还,或者不是农民身份,不符合农业贷款条件,就用金钱收买农民的身份证和信贷员的感情。一些信贷员在为这些人办理贷款手续时千方百计弄虚作假,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办理贷款。有些人用房子、车辆抵押,但却没有在房产或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担保抵押合同无效。    

    2.债务人之间互相担保,担保人重复担保。在审理、执行中发现:此贷款的债务人又是彼贷款的担保人,有的担保人在几起案件中同时出现,但信贷人员却视而不见。只注重担保的形式要件,而不注重担保的实质要件,将担保流于形式。    

    3.诱发刑事、违纪案件发生。有的信贷员明目张胆、明码实价地公开向用款人要好处、要回扣。近几年在签订、履行金融借款合同中,信用社和银行的信贷员、代办员因无法收回、占用巨额贷款资金携款逃跑、或者涉嫌索贿、贪污被刑事处罚的或因违纪被降职处分的案件已有发生。

   ( 四)借款人原因

    1.经营不善。很大一部分农户贷款的目的是用于购买原料进行种养业生产或从事餐饮、零售等小本生意,受认知水平、知识信息的限制和气候、市场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入不敷出的情况多有发生。或种养物收成不佳,或销路不畅、丰产不丰收,或经营不善、发生亏损,都会使本来就脆弱的经济状况更加恶化,确实丧失还款能力。

    2.盲目攀比。个人贷款中还有一部分是用于生活消费,这也在规定的放贷范围内,本无可厚非。问题是有的人并不能够理性地评价和预计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还贷能力,而是出于攀比心理,盲目追求高消费和物质享受,自有资金不足就贷款满足一时的虚荣,贷款到期后确无力偿还。

    3.主观恶意。在个人贷款中也不乏主观恶意的情况,借款之初就没打算还款,利用金融机构放贷任务重、审查把关不严的现状,编个理由先把钱拿到手,等到期时即使能还也不还,能拖就拖,能躲就躲,进入到法院执行程序后仍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老赖”。

    三、减少金融借款纠纷、降低金融风险的解决对策

   (一)完善内部考核管理机制全面衡量考核指标,责权要对等,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激励员工、预防风险、增加效益,谋求长远发展。

   ( 二)要加强对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使他们在办理借款业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细心地审查,严格按程序、按规定办事,以避免减少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发生。

    (三)强化金融部门内部管理,依法规范信贷活动。

     1.规范金融借款合同的贷款审批手续,从源头上减少金融风险。

     2.取消简单的、互相联保的固定数额贷款方式,建立灵活多样的担保贷款模式。

     3.要加强贷后监督,依法管贷。对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防止借款移作它用或用于不正当活动,以保证贷款的使用效益。

     4.强化金融部门诉讼指导,完善司法建议工作。加强金融法制宣传,深入金融单位,通过以案说法、授课答疑等形式,指导银行查漏补缺,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指导银行如何提供证据,如何申请财产保全防范诉讼风险;同时,加强审判延伸服务,认真做好司法建议工作,通过司法建议及时向银行反馈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帮助银行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杜绝违规操作,减少银行资产的不安全因素,从根本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

   (四)针对农户个体存在的问题,政府、法院、金融机构和社会要从宣传引导、制度约束和帮扶培育三方面着手。宣传诚实守信的价值观,普及理财和借贷常识,倡导正确的消费观念,引导老百姓会用、善用正当合理的资金运转方式。严格按照条件投放贷款并进行贷后信息控制,积极应对问题授信,及时采取催收措施,对信用不良的客户进行信息登记和共享,必要时运用法律手段。

   (五)真正提高农户的自我“造血”功能才是根本之计。当前农户的收入来源非常有限,家庭财务风险承受能力脆弱。涉农贷款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本是好事,但如果缺乏后续的帮扶引导培育工作,仅靠农户自己的知识水平、掌握的信息、应对变化的能力,贷款投向的收益往往不理想甚至可能血本无归,使本来就不富裕的贷款户进一步因贷致贫,对家庭幸福、子女教育、个人健康和尊严等也会产生负面影响。所以从整个社会管理的角度,金融贷款不能一贷了之,政府及金融机构要从技术、信息、财务等方面给予农户方便及时的帮助和引导,使所贷资金在使用之初就有明确可行的规划,真正起到“输血”激发“造血”的作用。

    总之,对金融部门形成的大量不良贷款,除按上述方法要求金融机构规范自身管理体制、政府帮助指导、扶持等手段外,还应出台一些有利于金融部门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贷危机、降低金融风险,为我县域经济的正常有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于故意伤害罪案件的调查与分析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常晓辉 李世龙

    故意伤害罪案件是常见多发的刑事案件之一,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安定。对故意伤害罪案件的处罚,体现了国家一个时期的刑事政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为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笔者对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0年到2011年所审理的故意伤害罪案件进行整理、分析,找出此类案件的特点及形成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一、近两年故意伤害罪案件的基本案情

    2010年刑事一审判决生效案件127件、171人,故意伤害罪案件占45件、52人。2011年刑事一审判决生效案件145件、207人,故意伤害罪案件占41件、45人。两年间故意伤害罪生效判决的案件数和罪犯人数没有大的变化,但由于2011年其它刑事案件的增加,故意伤害罪案件所占生效判决总案件的比例明显减少。从2010年占刑事一审判决生效案件总数的35%、总人数的30%,减少到2011年占刑事一审判决生效案件总数的28%、总人数的22%。如图所示:

    (一)案件的季度分布情况

2010年故意伤害罪生效判决45件、52人,第一季度8件、10人,第二季度9件、9人,第三季度13件、13人,第四季度15件、20人。2011年故意伤害罪生效判决41件、45人,第一季度4件、5人,第二季度15件、15人,第三季度11件、12人,第四季度11件、13人。如图所示:

    数据表明,每年的第一季度判决生效的案件数较少。主要原因是进城打工人员多数是在第一季度回家过节还未返城,并且中国人还有年初正月不出门的习俗,所以第一季度判决生效的故意伤罪案件数较少。另外从公安的立案阶段报送到法院的审理阶段还需要一段时间,有的时候案件被转到第二季度中,造成了有的年度第二季度案件较多的情况。

    (二)案件的处罚情况

     现阶段故意伤害案件,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经法院多次调解后,被告人多数能积极主动地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当事人能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亦能谅解被告人的行为,同时会建议法院从轻判处或者适用缓刑。法院本着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需要,多数被告人会被判处缓刑。所以2010年故意伤害罪案件判决生效的52人中被判处缓刑的有24人、管制13人、拘役8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3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4人。如图所示:

    为了更科学合理的体现出罪刑相适,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更进一步的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意见实施细则》以及《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认识。在2011年故意伤害案件判决生效的45人中,除一人因犯罪情节轻微被免予刑事处罚外,其余44人中被判处缓刑的有29人、管制1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1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相比较2010年案件的处罚,管制适用明显减少,缓刑的人数增加了,更好的做到了罪与刑的相适应。如图所示:

   (三)从纵向发展趋势来分析

从2004年到2011年故意伤害罪判决生效案件数和人数的情况看,2004年48件、55人、2005年52件、62人、2006年40件、44人、2007年49件、56人、2008年47件、51人、2009年25件、33人、2010年45件、52人、2011年41件、45人。如图所示:

    数据表明,近两年的案件数和人数与以往案件数和人数相比均呈波段向下的走势。虽然西安区位处于市区中心的商业地带,人口密度大,各种餐饮娱乐业发达,属于故意伤害罪案件高发地区,但近两年故意伤害罪案件和犯罪人数相对稳定。从长期来看,故意伤害罪案件呈下降趋势,这正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

    (四)被告人的特点

     一直以来故意伤害罪的罪犯大多数为无业人员,男性比例较高,累犯和曾经犯罪的人数不多。2010年,无业人员40人,女性仅为2 人,累犯2人,曾犯罪人员5人;2011年中,无业人员43人,女性仍为2 人,累犯2人,曾犯罪人员4人。

    故意伤害罪案件多数属于激情犯罪,偶发性强,青年人所占比例较高。2010年,罪犯作案时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的19人,占2010年故意伤害罪案件生效判决罪犯人数的37%;2011年,罪犯作案时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25周岁的13人,占2011年故意伤害罪案件生效判决罪犯人数的29%,犯罪呈现出年轻化的特点,越来越值得我们关注。

    二、简要分析故意伤害罪案件的新特点及原因

    (一)被告人身份的变化

    被告人身份发生了变化,与严打期间相比较,过去是以暴力伤害为手段的黑恶势力犯罪较多,而现在大多是社会无业青年的激情作案,偶发性强。累犯和曾经犯罪的人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所占比例不高更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二)酒后引发犯罪的情况比较突出

    虽然酒是我国文化的一大特色,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一定程度上能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并且自古就有着“无酒不成席”之说,但是酒也能让人兴奋、冲动、易怒,使得一些人酒后冲动,害人害己。

酒后的故意伤害罪案件已成为现阶段故意伤害罪案件的主要诱因之一,占故意伤害罪案件诱因的30%以上,几乎每三起故意伤害罪案件就有一起是因为饮酒而引发的。很多被告人,往往酒后因为一点小事甚至是无理取闹,寻衅滋事对他人大打出手,导致故意伤害罪案件的发生。如被告人孙某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海浪路某菜馆,酒后无故辱骂顾客,后与被害人范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孙某将范某左腮部咬伤。被告人孙某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

    (三)因公共场所不文明引发的故意伤害罪案件增多

     1.因不注意文明用餐而引发

    文明用餐是一个社会公共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公民共同遵守和维护,但不能因为公共文明问题就出手伤人。如被告人沈某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某串店用餐时,因其说话声音大,与同在该店用餐的被害人邢某发生争执。后沈某持菜刀将站在饭店门口的邢某头部砍伤。

     2.因道路交通而引发

由于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使机动车辆也随之增多,因机动车驾驶产生的故意伤害罪案件也相应增多。例如,被告人郜某在牡丹江市西三条路新立街附近因乘坐出租车一事与孙某、卢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郜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被害人孙某的腹部捅伤、将被害人卢某右胸部捅伤。

     3.因噪音问题而引发

    噪音问题一直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问题,我们应该学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行凶伤人。如被告人张某在牡丹江市西十条路某物流公司门前路过,因被害人宋某、钟某在车内按汽车喇叭一事发生争执,后张某回家拿一把西瓜刀返回现场,将宋某、钟某砍伤。

    (四)因社会生活处理不当而引发

     1.因恋爱关系处理不当而引发

年轻人恋爱关系发生矛盾后,在处理情感问题时缺乏理智,暴力发泄害人害己。如被告人姜某在牡丹江市西五条路某旅店内,因不满女友林某与其分手,便对林某进行殴打。在厮打过程中,林某的母亲温某上前劝阻,姜某便将温某踹成轻伤。

     2.为亲友“出气”打抱不平而引发

爱护家人,关心朋友是我们应尽的义务和应有的美德,但不能因为亲友与他人产生矛盾就出手伤人。例如,被告人尹某得知其父亲与车某因打麻将一事产生矛盾后,便召集朋友到牡丹江市西安区某车棚内的麻将厅殴打车某,致其轻伤。又如,被告人李某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某中学附近,因被害人潘某与李某的朋友王某之间产生矛盾,李某遂持刀将潘某捅伤。

    3.因管理子女上网而引发

爱子之心人皆有之,但不能爱子心切丧失理智而伤及他人子女。如在牡丹江市西安区温春镇某网吧内,被告人乌某因不满意该网吧收留其未成年的孩子上网,遂打了网吧老板的女儿宋某一记耳光,致被害人宋某轻伤。

    4.因民事纠纷处理不当而引发

不善于解决民事纠纷已成为引发故意伤害案件的又一个主要原因。如牡丹江市某劳务公司经理王某及被告人潘某约被害人陈某在某旅店协商偿还债务事宜。期间,双方因债务数额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潘某用拳头将被害人陈某打成轻伤。

    三、预防和减少故意伤害罪案件发生的对策及建议

     1.从教育入手,教育是解决犯罪的根本途径。

    我国历来都重视教育对人的影响,也注重刑法和教育的相结合。从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到现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无不强调法与教育的结合。教育可以改变人的思想,通过教育能使人进步,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2.提高人们处理问题的能力,共建和谐社会。

犯罪不只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现阶段有些人做事缺乏正确解决问题的方法,遇到事情不通过正确的途径而是一味地靠暴力解决问题,这也是故意伤害罪案件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所以我们不能只谈“不应如何”,还应该懂得“应该如何”。

     3.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进入社区进行普法宣传,为公民切实解决生活中实际的法律问题,使公民知道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通过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使其依照法律办事处理问题,自然会减少因民事案件而引发的故意伤害罪案件。在处理其它问题时也会自觉寻求法律帮助,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更有利于法律的实施。

    (四)提倡社会公共文明建设,提高百姓荣辱观。

    公共文明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公共文明建设要结合“八荣八耻”教育,要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宣传,以案说法,倡导相互尊重、相互礼让的公民道德和公共精神。

    (五)联手社区,共建文明。

     一方面丰富广大公民的业余文化生活,开展积极健康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使人们有健康的文化生活,减少因饮酒及不文明行为而引发的犯罪;另一方面进行社区矫正,对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被告人进行教育,适用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社区矫正使其重新走上正确的人生道路。

     (六)提高业务素质,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加强案件的调解力度,掌握好国家的刑事政策,维护来之不易的社会安定和谐。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增强主审法官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自觉性,将这一政策的基本要求落实到刑事审判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

                                      房屋拆迁补偿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阳明区人民法院  富淼

    阳明区总面积1,345平方公里,下辖4个镇,4个街道办事处,有59个行政村和34个社区居委会。本文将通过对我院2011年1月至2012年9月房屋拆迁案件统计数据的分析,从中探求该类诉讼案件的特点和凸显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对策。

    一、房屋拆迁补偿案件的主要特点:

     1.目的公共利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征地的范围限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意味着公共利益是行使征收权的唯一目的。这是征地拆迁的前提,也是衡量征地拆迁行为是否合理的唯一标准,其他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国家行使征地权的依据。目前,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不尽相同,学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争议也很大,有的主张通过法律列举的方式严格控制“公共利益”的范围。我们认为,“公共利益”范围的界定必须与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相适应。公共利益的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界定:一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的,都属于“公共利益”。因为当前以及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的阶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范围内现在为城郊和农村,但建设开发后成为城市的一部分,受益人是不确定的大众。而且《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应当征为国有,按照城市土地进行管理;二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范围外进行建设的,“公共利益”应当限定在以下几类:1.军事用地;2.国家政府机关用地;3.能源、交通、水利、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用地;4.医院、教育及其他公益性项目用地。

     2.主体的特定性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规定征地属于国家专有的权力,征地拆迁属于征地行为的有机组成部分,应当由有征地权的政府专门行使。而且“行政补偿的义务,任何组织、个人均不负担以自己的名义和财产给付”,行政补偿必须由国家作出,由公共财政予以保障,所以征地拆迁补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国家。新中国成立后,不同时期征地制度设计有所区别,改革开放前及开放初期,征地主体是国家或者集体单位、企业,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征地主体必须是国家,但是在计划体制下单位和企业的行为实际上代表了国家的行为;上世纪80年代一直到1999年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前,从法律制度上延续了以前的做法,但是,随着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土地使用主体范围不断扩大,任何性质的单位、企业乃至个人都可以依法申请征地,征地和拆迁补偿的主体不能完全体现为国家行为,不同的利益诉求导致征地拆迁争议迅速增加。199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市、县政府拟订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政府,建立了由市、县政府统一征地制度,扭转了征地主体多元化的趋势。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也规定,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与征地基本一致。从我国征地主体的演变来看,虽然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有过波动,但坚持由国家行使征地权的原则,并明确市、县政府是征地拆迁补偿的义务主体。明确该问题非常关键,决定了征地拆迁补偿的法律责任的承担者,是探讨完善征地拆迁制度的基础。

     3.方式的强制性

     征地拆迁不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它是国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依照法定程序给予补偿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作为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对国家依法作出的征地拆迁决定必须服从,对国家的征收行为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地拆迁行为被赋予强制性来源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与土地的社会公示性之间的矛盾。集体土地的使用、处分,与国家的农业战略和农业政策密切相关,而国家的农业战略和农业政策又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的发展与稳定。由于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团体性和分散性与社会的全局性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因而有必要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理由,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加以适当的限制。

    二、房屋拆迁补偿案件审判过程中突显的问题

    对拆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裁决,不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三、对房屋拆迁补偿案件中问题解决的建议和对策

    完善征地补偿争议裁决制度,提高裁决的公信力和作用。首先,明确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的法律性质。在此提出两个方案供参考:一是将其纳入到行政复议范畴。2011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经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并报国务院领导同意,发出《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35号),规定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要求裁决的,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这实际上是明确了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的行政复议性质;二是保留并完善现有的行政裁决制度,由省级政府以第三者的身份居间裁决纠纷,争议双方不服裁决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提起诉讼,起诉的对象是争议的对方当事人。将征地补偿争议裁决的范围适当扩大,除了是否符合法定标准外,对于关系到被拆迁人切身利益的拆迁房屋面积的量算、被拆房屋合法性的认定、应得补偿费数额、补偿方式和补偿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支付期限等其他相关争议,都可以纳入到裁决范围,充分发挥其定纷止争、维护权益的作用;第三,裁决的依据除了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征地方案中己经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还应当以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征地拆迁协议为依据。不仅对补偿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还要对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如征地批准后,在实施征地前,国家对补偿标准有调整的,应当按照从高的原则补偿。第四,强化市、县政府的责任。按照“先协调、后裁决”的要求,明确和细化市、县政府开展协调的程序、规则以及不依法协调、不执行复议(裁决)决定的责任,确保协调和裁决的顺利进行,及时化解行政争议,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的规定,对达不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房屋拆迁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受理后经查明属于此种情况,应裁定驳回起诉。

                                    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司法统计分析

                                      东安区人民法院   秦惠莲

    近年来,诉至法院的涉及排水、采光等相邻纠纷案件逐渐增多。2012年1-6月份,我院共受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9件,比去年全年增加了6件,翻了两番,增长速度较快。现笔者仅对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作以司法统计分析,希望能够对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有所帮助。

    一、 我院近几年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年度 受理案件数 占受案总数比例 结案方式 未结

判决 调解 撤诉

2008年 1 0.26% 1 0

2009年 4 0.73% 4 0

2010年 4 0.71% 3 1 0

2011年 3 0.58% 1 2 0

2012年1-7月 9 8.9% 3 3 2 1

     从以上表格中数据可以看出,2008年至2011年,我院受理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数量一直趋于稳定,增长幅度不大,但2012年1-7月此类案件却大幅度增长,此类案件的调解率却在下降。

    二、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特点

    通过分析近几年我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可以看出呈现出以下特点:

     1.案件涉及的均是不动产。近几年我院受理的相邻纠纷案件都是因房屋的通行、通风、采光、排水、漏水等引发的法律关系。

     2.案件涉及的标的额不大。最高标的额也不超过两万,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出于斗气而诉至法院,有的案件标的额仅有二三百元,但为了争一口气却到法院打官司。

     3.案件的调解难度大。由于案件的当事人都是邻居,朝夕相处,双方发生相邻纠纷易激发矛盾,日积月累,矛盾就会更加激化,甚至引发争议,所以此类案件的调解难度较大。有的案件即使通过法院解决了,但是邻里之间的矛盾也难在短时间内消除。

     三、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成因分析

     1.经济和社会环境有所变化。过去,人与人之间贫富差别不大,无论职位高低,相互间感情较融洽,因而纠纷发生率相对较低。现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发展、法治建设的加快,人与人之间矛盾和磨擦不断增加,从而使相邻纠纷成为新时期纠纷发生的增长点。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虽然改变了人们的生活环境,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矛盾,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相邻关系纠纷案件也呈上升趋势。

    2.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法院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比较少,2007年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施行,《物权法》虽然在第七章专章对相邻关系作出规定,但也只有9个法律条文,这给相邻纠纷案件审理带来困难。而且,随着相邻纠纷新类型案件的增多,当事人寻求法律解决矛盾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但我国目前对于相邻权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解决纠纷的操作过于笼统抽象,难以及时、有效地解决此类纠纷,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相邻纠纷持续发案。比如在审判实践中,相邻漏水的案件,由于原告提供不出是由被告造成损害的证据,申请鉴定的成本又太高,这就给审理此类案件带来了难度。

    四、解决相邻关系纠纷类案件的对策与建议

    针对上述相邻关系纠纷案件的特点及成因,特提出如下对策与建议:

     1.加大调解力度,尤其是庭前调解,尽量避免开庭审理,双方对簿公堂,激化矛盾。审判人员要在庭前耐心地向当事人做好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当事人相信法律,相信审判人员,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相邻纠纷,避免矛盾冲突上升为暴力事件。

     2 .做好利益平衡工作,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在法律规范模糊或存在漏洞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通过正确把握法律制度所预设的价值追求,并将自己对法的价值的认识融于法律的解释之中,以作出符合法的价值精神的公正裁判。法官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平衡好相邻各方的利益关系,在当事人之间寻找利益平衡点,尽量使当事人都满意法院处理结果,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3.完善相邻关系的立法。在立法上要正确把握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物业管理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对当事人以相邻关系、地役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或物业管理合同等数个基础法律关系作出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赵秀玲  蔡雪晴 存档(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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