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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扬女法官特质努力做好调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2-11-14 17:49:34


    发扬女法官特质

    努力做好调解工作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  刘晓丽

    调解是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诉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如何做好民事调解工作,稳定社会、促进和谐、减少诉累、化解矛盾纠纷,是当前审判工作重中之重。尤其是女法官在调解工作中能够比男法官具有更多的优势,善于把调解工作做好,达到效果最大化。笔者从三个方面谈一下如何做好调解工作。

    一、 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

    审判工作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调解工作又是审判工作的一个重要解决纠纷的途径,调解工作大多面对的都是群众,有没有帮助群众化解矛盾、有没有帮助息事宁人,能不能像对待自己的亲人那样去对待老百姓,能不能用帮助自己亲人的那种认识、力度、方法等去解决问题,对法官来讲是一个严峻的考验。怎样做好调解工作,当事人能否达成调解,审判争议问题是多是少,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审法官的个人禀性、素质及法官对调解的态度。因此从审判人员角度看,应把握以下几方面。

    一是通过审判人员的耐心细致工作,公道正派的作风赢得当事人信任和信赖。同时,还要了解社情民意,了解当事人心里,了解与审判工作相关的情况。

    二是掌握相关法律规定,准确把握案件症结和各方当事人存在的主要问题;恰当地把握调解时机,熟练运用一定的调解方法和调解技巧,稳妥运用调解言语。

    三是法官必须要用心去查阅卷宗的每一份证据材料,掌握案件的争议焦点及成因,根据案件情况,分析案件当事人心里活动。

    四是必须尊重当事人,当事人表达诉求时,一定不要限制讲话时间,打断讲话思路,限定讲话内容,否则会使当事人心里产生抵触情绪,因此要尽量减少当事人的思想压力。

    二、做好调解工作的原则

    调解工作并不是无原则而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进行。

    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法官对案件进行判决好判,但依法判决后是否有好的社会效果,是否出现当事人不服上访告状等一系列矛盾,这是关键。民事案件当事人因为租赁、买卖、转让、借款、合伙等互不相让产生纠纷;或因违约产生纠纷;或者借款后,生活困难,经济条件有限,借款一时无法还上等产生纠纷。对这类纠纷来说,案件有调解的可能,但当事人自身却未必能看明白,很可能还存在着心理障碍影响着调解,他们也往往不愿主动自己先提出调解,这时就应强调法官的调解义务。“调解解决”纠纷是调解的应有之意,互谅互让,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使当事人接受调解的目的。如对双方合同约定如何理解,如何执行,怎样解决双方矛盾,这就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情况,了解诉争当事人的心理想法,用百姓的语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让当事人感觉到自己不是在打官司,而是与普通人进行沟通、交流,让其将心中对一审判决的不满、看法陈述出来,也更需要当事人将心中的委屈和压力释放出来。实践证明,倾听是最好的沟通。通过倾听,可以掌握争议的成因、焦点及当事人的真实想法。二审庭审中,让双方当事人本人尽情的发表其辩论意见,从中找出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及解决矛盾的突破点。庭后,法官分别找双方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还让他们谈一谈二审庭审情况的看法及想法,用这种交流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将心中的委屈和积怨释放出来,达到心里上的平衡、感情上的满足。而法官的收获也比较大,因为找到了双方当事人矛盾点及说服的理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最佳办法,就是用姐妹情及换位思考,讲解诉讼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的麻烦及经济损失,给双方的工作或生意带来的影响及家人的担心等。用法官的热心、爱心、公心、细心、耐心及艰苦细致的工作,真情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能够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是合法原则。调解合法性原则,一要保证程序合法,二要保证实体合法。在程序上不得违背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必须是双方当事人都能接受调解协议的内容,调解并非强制性的解决纠纷,在协议的达成环节,都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基本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不与法律中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不存在欺诈和显失公平原则,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存在程序上重大瑕疵等,均视为合法调解。法官在调解时一定要慎重考虑,认真分析案情。不论案件难易程度,在审理中就要看法官如何与双方当事人讲解案情及辨理说法。法官必须要有耐心与当事人进行交流、沟通,细心观察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公心去处理案件,这样当事人才能放下思想包袱,能与法官说实话、交实底。特别是女法官,女法官感情细腻,善于关心人、体贴人、理解人,富有亲和力,更善于做群众工作,在诉讼调解等工作中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势,她们更有耐心、有能力平息纠纷,化解矛盾,可以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更多地消除在萌芽状态,这样调解解决的纠纷合情、合理、合法。

    三是当事人的信赖。调解的基础是信任,在审判实践中,首先,了解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做当事人可以信赖的人,只有让当事人信任你,拿你当贴心人,才能使当事人心里产生的抵触情绪消失。其次,让当事人信赖法官,一是必须尊重当事人,不要把你自己当成是一位高高在上,盛气凌人的法官,而是要把自己当作一名普通百姓,只有你尊重了当事人,当事人才会尊重法官,这样法官也换取了与当事人沟通的机会。二是每个案件的当事人多数都是第一次打官司,传统观念是好人不打官司,只要纠纷诉讼到法院,当事人本身就感觉是一种无奈,认为是一种丢人的事情,怕被别人看不起,加之他们缺少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会产生心里压力。想当一名好法官,多为百姓解决问题,就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最重要的是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自觉做到了法官行为规范的要求,这无疑给当事人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加之法官的热情接待,真心地尊重每一位当事人,与当事人真心沟通交流,赢得了当事人对法官的信任,有了相互信任的基础,也增加了法官说服当事人,做好调解工作的份量。调解中必须要与双方多沟通、多交流,争取让当事人双方握手言和,如果要判也要让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法官在庭审前可多次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就案件的证据进行分析解释,耐心做思想工作,讲解法律常识。调解体现了司法为民活动在审判实践中的成果,也体现了我们所提倡的和谐司法。

    三、做好调解工作的技巧

    调解工作还须注意语言、行为,需要法官的耐心、细心工作,把握调解时机,才能取得调解的成功。

    一是诉前调解。在当事人来法院进行咨询或起诉时,审判人员在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求和事实后,要依据法律进行法律释明,正面引导。

    二是庭前调解。在案件开庭前,对当事人愿意调解的,要即时启动调解程序,趁热打铁,争取案件的调解时机,妥善把案件消化在开庭前。

    三是庭后调解。办案中不放弃审理中的任何一个调解的机会,对于一些矛盾激烈、调解本无望的案件,可实施“冷处理”,在案件处理后在释法工作上要为当事人认真解读,避免出现涉诉信访案件发生。

    四是案件不同,调解方法、调解切入点及侧重点等均有所区别。法官应针对案件类型及当事人职业、文化程度、生活习惯等差异,找准矛盾症结所在,正确分析当事人心理,根据案件情况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适时适度地开展调解工作。

    实践证明,调解案件离不开相互尊重、以诚待人、以理服人,用法律解释百姓心中的常理、情理和道理,把法律规定的精神与百姓生活中的习惯,用百姓生活的言语及百姓认同的常理向当事人解释,当事人就容易理解,调解工作就好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结构的变化等等,社会矛盾纠纷的量急剧扩大。这些矛盾纠纷都是涉及到群体或者个人的利益关系,解决这些纠纷矛盾,就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司法调解,把司法调解贯穿于案件的全过程,调解是促进社会和谐的良药。

责任编辑:卢文丽 马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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