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司法统计分析选
第六期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 2012年11月5日
本期目录:
1. 上诉率升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爱民区人民法院)
2.刑事案件中农民犯罪情况司法统计分析
(宁安市人民法院)
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统计分析
(阳明区人民法院)
4.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东安区人民法院)
5. 浅谈聘任制书记员管理机制面临问题及解决对策
(爱民区人民法院)
上诉率升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
爱民区人民法院 姜博钰
上诉率是法院绩效考核工作中的基础指标。它客观地反映了基层法院审判工作的整体效果,尤其是直接反映当事人对案件结果的服判情况。对上诉率变化趋势的分析有利于审判管理者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实现良好的的社会效果。然而,从我院目前的上诉情况来看,上诉率出现升高的趋势。现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对上诉率升高的原因及解决对策分析如下:
一、上诉案件基本情况
今年1-6月份,我院共有上诉案件48件,二审已结37件,其中发回重审7件、改判1件、维持原判22件、调解3件、撤诉4件。从上诉案件的承办庭室来看,民商事案件有43件,占全部上诉案件的89.6%,其余4件为再审案件,1件为刑事案件。
上诉率原义为判决案件的上诉比率,是上诉案件数与判决案件数之比。但根据省法院的考核标准,全省法院对上诉率的计算公式为上诉案件数与结案数之比。根据省院的计算标准,我院的实际上诉率为7.0%(48/686)。
二、上诉率升高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1.调解工作做得不到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调解应贯穿于民事审判的全过程。实践中,审判人员也是愿意调解结案的,但由于案件数量较多,结案压力较大,为了尽快结案,提高结案率,审判人员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充分发挥调解功能,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只好匆忙判决结案。
2.释法解疑工作做得不到位。由于当事人都是普通老百姓,大多不懂法律专业知识,对法律常识的掌握也是少之又少。因此,通过审判人员的讲解让当事人懂法明理是十分重要的。但在审判实践中,往往存在审理阶段不能适时向当事人释明其权利及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而善后答疑工作又不到位的问题。突出表现是判决作出后不能耐心接待来访当事人,倾听其对判决的不同意见,认真负责地解答。更有甚者不耐烦、不负责任地告诉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上诉”。这使得当事人不仅不理解法院的判决,甚至对法官也产生了极大的对立情绪和不信任感。
3.知识更新不及时,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近年来,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不断出台,由于审判人员未及时进行知识更新,对新法律、新法规、新司法解释学习不够、领会不深,适用法律法规容易出现偏差。
4.法律文书说理性不强,不足以让当事人服判息诉。裁判案件以查明案件事实为基础,而案件事实的依据是经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律事实。因个案的不同特点,法律文书的行文也应有所侧重,应重点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选择进行说理和表述。既要运用法言法语,又要考虑案件当事人的文化水平,要用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接受的法言法语。实践中由于阐述过于简单,或缺乏逻辑性,或没有体现个案特点,甚至前后表述相互矛盾,因而不能说服当事人,导致上诉发生。
(二)外部原因
1.收案数量多,办案压力大。今年1-6月,全院新收案件779件,同比上年增加了11个百分点,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加大了办案人员的工作压力,工作中容易出现“跑粗”现象。
2.案件复杂,上诉可能性大。从我院的上诉案件来看,多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房屋权属争议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这些案件的特点是涉案标的大、双方争议大、案情较复杂、证据难调查,在案件审理中经常还要经过鉴定程序确定一些专业问题。一方面当事人诉讼成本较高;另一方面诉讼时间较长,增加了当事人对胜诉的期待程度,同时也加大了上诉的可能性。
3.上诉费用偏低,当事人恶意上诉。因现行的诉讼收费标准大幅度下降,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成本降低了,有的当事人明知上诉的结果会是败诉,也要上诉。目的就是为了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甚至希望在二审时通过向对方当事人施压而达成更有利于己方的调解结果。
4.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偏听偏信。在当前的审判环境下,多数当事人法律意识不高,法律常识知之甚少,在诉讼过程中,要借助代理人的帮助。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多半听从代理人左右,而代理人所收取的费用又往往与判决结果挂钩。此时,若代理人从中作梗,当事人听信唆使,便会对原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判决提出上诉。
三、降低上诉率的对策
1.坚持源头治理,强化法官职业意识,提高司法水平
根据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意见,法官应强化职业意识,增强审判独立和中立意识、平等意识。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法律事实的判断作出裁判,不受外界干扰,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思想上提高认识,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调整社会关系,正确判断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尽量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这是当代法官所应必备的意识和素质。
2.恪守法官职业道德,避免合理怀疑
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提起上诉并不是对判决实体问题不服,而是对程序公正存有怀疑。因此,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尽量避免给当事人以不公正的合理怀疑。个别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言行、态度不注意,极易让当事人特别是败诉方怀疑判决的公正性,这也是引发上诉的一个重要原因。作为法官应特别注重规范自己的言行,不论庭内庭外都要谨记中立身份和立场,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文明、平等地对待当事人,杜绝歧视和偏袒的言行举止,以及其它可能会让当事人产生合理怀疑的行为。
3.加强“新法”的学习,及时进行知识更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法律意识的逐步增强,各种疑难、新型诉讼案件越来越多。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在不断出台,并且涉及面越来越广、规定越来越细。旧观念、老知识难以正确理解,不能运用新的法律法规。因此,必须加强“新法”的学习,领会掌握其法理和司法精神,不断进行知识及观念的更新。积极钻研、加深理解,同时注重对新型案例的研析,加强法学理论与审判实践的结合。
4.加大调解力度,提高调解结案率
调解是服判息诉、化解上诉改判风险的良方。作为法官应根据法律规定在事实清、道理明的基础上,尽最大努力做耐心细致的说服调解工作,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要发挥调解结案的优势,以调解的方式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案件,预防和减少新诉。作为法官要注重运用调解手段,提高调解艺术,还可通过授权法官助理来主持调解的方式,提高调解结案率,减少上诉。
5.释法明理,做好判后答疑
一般来说,当事人赢得理直气壮、输得心服口服是不会去上诉的。法官应尽最大可能做好息诉服判的说理工作,让败诉方输得心服口服。除了在判决书中注重说理、阐明法律依据外,还可以通过在判决书中添加“法官后语”和判后答疑等方式,以及宣判前后的说服教育工作,让当事人感觉到法官的公正和判决的合理,从而减少不必要的上诉。
6.有错必究,加大错案追究力度
没有责任的义务不是真正的义务,有奖无惩的制度只会增加错案的发生,因此法官办案要奖罚分明。对无错案、无上诉或上诉无改判、无发回的法官实行适当奖励,同时,对错案要加大追究力度,要责任到人、一追到底。将上诉案件情况的考核结果纳入到年终绩效考评中,以奖罚分明的措施和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上诉发生。
刑事案件中农民犯罪情况司法统计分析
宁安市人民法院 郭洁
我国做为农业大国,农民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几年来农民犯罪案件相当突出。当今中国70%的人口居住在农村,十三亿人口中,有八亿是农民。刑事案件中农民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农民犯罪率高,刑事案件的大量存在,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解决好农民犯罪问题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结合近两年来宁安市人民法院所审理的刑事案件,笔者对农民犯罪基本情况、特点、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几点预防和减少农民犯罪的对策。
一、农民犯罪基本情况
2008——2011年度刑事犯罪数据统计(表一)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刑事案件总数 202件 171件 131件 199件
判决罪犯数量 267人 230人 169人 273人
农民罪犯数量 111人 118人 110人 130人
2008——2011年度农民犯罪主要类型数据统计(表二)
(单位:人)
犯罪类型 年度 2008年 2009年 2010年 2011年
故意伤害 44 38 37 56
盗窃 27 20 23 25
交通肇事 11 10 17 11
抢劫 1 10 15 1
根据表(一)和表(二)的数据显示,刑事案件中农民是主要的犯罪人群,农民犯罪呈日益上升趋势。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犯罪。其中以故意伤害最为突出,其次是盗窃、交通肇事、抢劫。
二、农民犯罪的原因
1.农民自我防范的意识和能力不够
农村犯罪绝大多数案件都是发生在熟人之间。农村是一个熟人的社会,彼此都比较了解对方的家庭生活情况,这就给一些犯罪分子创造了一个有利的作案环境。有的农民对自我防范的认识不够,甚至有的农民晚上睡觉连房屋大门都不关,家中贵重金银器物、摩托车等财物随意摆放;另一方面,农民平时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少,特别是对于父母外出打工的留守儿童,他们几乎处于一种脱离家庭监管的状态。
2.法律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
在农村,农民法律意识不强,一些农民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有的已构成犯罪却全然不知,有的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知用法律途径来解决,认为运用法律解决太慢太麻烦,远不如用“拳头”解决问题来得快,出现纠纷就采取“私了”的办法解决。
3.农民对读书教育重视不够
大学生毕业就业难成为社会问题。部分大学生毕业后,有的待业在家、有的外出打工、有的回农村老家学手艺、有的回家从事养猪,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农民逐渐对读书的作用产生质疑,导致“读书无用论”、“有钱就有一切”等思潮在农村漫延。受此观念的影响,大多数的农村青少年在读完九年义务教育后,没有继续求学,而是走向社会自谋生活。他们在脱离学校、家庭和社会的监管后,由于思想单纯,辨别是非能力差,在社会上容易被一些犯罪分子所教唆和引诱,从而染上恶习,走上歪路。
4.对农村“两劳”释放人员重视不够
一部分犯罪分子经过劳动改造或劳动教养后回到农村老家,一方面在村里受到歧视,他们往往得不到亲人和社会较多的关爱与温暖;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得到较好的帮教,加上自身适应社会能力差,在没有固定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他们慢慢地养成了一种孤僻、自卑、性情暴躁的性格。一旦遇到挫折,容易走向极端,而再一次走向犯罪道路。
5.过分注重物质利益
引发伤害案件的原因大多是一些微不足道的日常生活琐事。我们认为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当事人却往往认为事事都涉及到自身利益,小事不小,往往对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耿耿于怀,甚至怀恨在心。有时甚至是为了一些根本说不上的原因就大打出手。
三、农民犯罪的特点
1.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主要是暴力、侵犯财产和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2008年至2011年排名前三位的犯罪类型均是故意伤害、盗窃和交通肇事。2008年犯故意伤害罪44人、盗窃罪27人、交通肇事罪11人,分别占农民犯罪总人数的39.64%、24.32%、9.91%;2009年犯故意伤害罪38人、盗窃罪20人、交通肇事罪10人,分别占农民犯罪总人数的32.2%、16.95%、8.47%;2010年犯故意伤害罪37人、盗窃罪23人、交通肇事罪17人,分别占农民犯罪总人数的33.64%、20.91%、15.45%;2011年犯故意伤害罪56人、盗窃罪25人、交通肇事罪11人,分别占农民犯罪总人数的43.08%、19.23%、8.46%;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抢劫三种刑事犯罪,成为农民常发性犯罪。
2.激情犯罪较为突出
激情犯罪主要表现为,原本属于一些生活琐事摩擦纠纷,在某种激情的刺激下,引发严重伤害,甚至杀人的刑事案件。这类犯罪大多没有预谋策划过程,但极端鲁莽,不计后果,手段恶劣,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3.被告人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
在农民犯罪主体中,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初中文化程度占农民犯罪总人数的85%;小学文化程度及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农民犯罪总人数的15%。他们当中绝大多数由于没有文化,没有固定的生活收入,平常主要以打工、从事体力劳动为主。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是发生犯罪的主要原因。
四、预防农民犯罪的措施及对策
1.调整农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农民犯罪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了追逐经济利益和非法经济利益。因此,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农民脱贫致富,是消除不安定因素的根本方法。这就要求各级农村基层干部要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农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消除影响发展的各种不良因素。
2.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一要强化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基层干部的素质。通过行政、经济等手段,真正调动起农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二要结合农村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全面加强对农村党员的教育管理。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动员和组织群众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三要积极开展送法进村、依法治村、民主管理等活动,及时解决农民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促进农村社会治安秩序的根本好转;四要把各种社会保障体系落到实处,解决农民的后顾之忧。这不但对稳定农民队伍、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民的利益、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等均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避免农民犯罪、减少全国刑事案件发案率也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3.加强农村教育,提高法律意识
许多农民犯罪都是在不懂法不知法的情况下发生的。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是减少农民犯罪的根本途径。各级政府要在普法教育活动中,紧密联系农村实际,深入讲解与广大农民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使农民知法、懂法、守法,懂得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把法制教育同培养良好的文化素质、健全的心理素质、完整的人格和广泛的社会适应能力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农民的整体素质。
4.加大打击力度
各级政法部门要从思想上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克服松懈、麻痹和厌战的情绪,坚决避免“以罚代刑”、“以罚代管”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充分展开“严打”攻势,采取集中打击与专项打击相结合的方法。对农村多发性犯罪坚决打击,努力提高刑事案件破案率,使犯罪行为人受到应有的制裁。及时做好教育疏导工作,把农民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在加大对侵害农民合法权益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严格落实好义务教育,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5.实行综合治理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防治农民犯罪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紧迫性,舍得花时间、花精力,加大投入,加强对农村犯罪问题的预防和治理;在侦查犯罪的手段上,要改变过去“以案找人”的侦查“三部曲”,改变侦查犯罪的技术装备。要继续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等各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形成群防群治、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统计分析
阳明区人民法院 穆会昌
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也随之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就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2012年1至10月份审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所呈现出的情况和问题分析如下:
2 012年1月至5月,我院受理民事案件87件,其中借款合同案件1件;6月份受理民事案件45件,其中借款合同案件18件,占40%;7月份受理民事案件25件,其中借款合同案件1件,占4%;8月份受理民事案件12件,其中借款合同案件1件,占8.33%;9月份受理民事案件22件,其中借款合同案件3件,占13.63%;10月份受理民事案件21件,其中借款合同案件4件,占19.04%。从上述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数量呈逐渐上升的趋势,且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一定比例。
一、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借款标的额逐年增大。所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借款标的额1—10万元的5月份1件、6月份10件、7月份1件、8月份1件、9月份2件、10月份2件,合计17件,占总受理借款合同总数的60.71%;10—20万元的6月份8件、9月份1件、10月份2件,合计11件,占总受理借款合同总数的39.28%。从所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可以看出,借款标的额呈逐渐增大的趋势。
2.牡丹江市城郊农村合作联社铁岭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多于其他金融部门。5—10月份所受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牡丹江市城郊农村合作联社铁岭信用社6月份18件、7月份1件、8月份1件,9月份3件、10月份4件,合计27件,占所受理的借款合同收案总数的96.42%;桦林信用社5月份1件,合计1件,占所受理的借款合同收案总数的3.57%。
3.此类案件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且送达困难。一人借款多人担保,涉及人数多,且当事人遍及四面八方,有的当事人银行都不能提供其确切地址,各种原因致使法律文书难送达。
4.此类案件判决结案多,调解结案少。 因为案件涉及人数多、送达难,一人不能按时到庭,调解程序就无法进行。有的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因种种原因无法还款,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干脆就不出庭,也致使调解程序无法进行。故此类案件判决结案多,调解结案少。
二、借款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
1.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水平也随之提高。人们改变了以前靠天吃饭的生活方式,改为做生意赚钱。一部分人生意不景气,投入的资金多,收回少,入不敷出,向银行贷款就成了他们解决困难的最直接的办法。如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就形成了纠纷。
2.三角债现象十分严重,也是形成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重要的原因。现如今生意做成后,能随时结帐的人越来越少。借款人借款后,虽然经营状况良好,但因为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欠款,有的甚至久拖不还,致使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没有能力偿还,形成恶性循环,从而导致借款纠纷案件的增多。
3.银行工作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审查不严格,也是导致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增多的一个原因。
三、遏制借款纠纷案件增多的对策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涉及面广,审理这类案件,既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又要保持正常的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此类案件的增多,应当引起重视。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遏制借款合同案件增多的有效对策,但普法是一项长远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既复杂又艰巨的任务。在当前形势下,应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真正达到群众学法、懂法、守法的目的,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
2.加强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他们的责任意识。使他们在办理借款业务的过程中,能够严格、细心地审查,严格按程序和规定办事,以减少和避免借款纠纷案件的发生。
3.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调处借款纠纷案件。要通过审理此类案件,引导各类市场行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打造健康的商业文化。对在审判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存在的管理缺陷和漏洞问题,要及时提出司法建议,努力实现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
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
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东安区人民法院 于淑杰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美德,赡养老人、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子女应尽的义务。但是近年来,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从2011年6月份-2012年6月份仅一年时间,东安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13起,占全部侵权案件的12%。针对特点,了解成因,妥善处理类似案件,对维护社会公德,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一、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特点
1.关于赡养纠纷的案件多。有的是子女完全不履行赡养义务,有的是兄弟姐妹几个互相推诿,有的是子女不给付赡养费,有的是子女只管吃、穿,不管生病、护理等等。此类案件共有3件,占全部侵权案件的 37.9%。
2.盗窃、诈骗老年人的财物。有的家庭成员或较为熟悉的邻居、亲属等,对老年人的状况较为了解,利用老年人自我保护能力差的弱点,将其财物据为已有,或以高息借用为名骗取老年人的钱财;有的亲属、子女强占老年人的住房等。此类案件共有2件,占全部侵权案件的13.3%。
3.老年人追索退休金。近年来,有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拖欠老年人工资、福利,特别是一些濒临破产、倒闭的企业就更为严重。此类案件共有5件,占全部侵权案件的11.1%。
4.干涉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有的子女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和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对老年人的再婚百般阻挠,甚至用侮辱、威胁等暴力方式,达到破坏老年人再婚的目的。此类案件共有3件,占全部侵权案件的8.9%。
二、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原因
1.法制宣传的力度不够。《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已颁布实施,但这方面的宣传还没有形成强大的声势,很多人甚至老年人本身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也不十分了解,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子女或者其他人钻了空子。
2.传统习俗的影响。对于没有生活来源、完全靠子女赡养的老人,为了求得子女微薄的赡养费维持生活,不得不忍辱含愤;有的老人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能忍则忍,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子女的非法行为。
3.子女自私自利的思想作怪。有些子女看重的是父母辛辛苦苦积累下来的财产,而不是家庭的亲情和义务。如果父母无财产或再婚影响财产的分配,便视父母为累赘或对父母再婚百般阻挠、甚至虐待老人。
三、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案件的预防及对策
1.把道德教育与法律教育结合起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大力提倡尊老的传统美德,建立新型的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同时,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公民的自觉行动。
2.把自我保护与社会保护结合起来。要使老年人认识到子女的赡养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是符合社会主义的道德准则的。如果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就应该自觉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有关团体组织对此类事件要主动过问,依法调解,情节严重的应及时报司法机关处理。
3.把典型案例与普遍现象结合起来。人民法院应积极受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并选择典型案例,就地开庭,以案释法,取得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对遗弃、虐待老人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浅谈聘任制书记员
管理机制面临问题及解决对策
爱民区人民法院 刁春国
书记员是法院队伍中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2003年10月,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和最高院联合下发《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建立书记员单独序列,试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从聘任制书记员管理机制运行来看,此机制存在一些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一、聘任制书记员基本情况
2006年以来,我院共招录5名正式在编聘任制书记员,其中2006年招录2名,2008年招录2名,2011年招录1名。目前,书记员力量还不能满足法院日常工作需要,现在我院还临时聘用3名书记员。
二、聘任制书记员面临问题
1.年龄受限。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超过40岁的人员在精力和反应能力等方面逐渐不能适应书记员录入工作。超过40岁,工作怎样安排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实际问题。
2.职级受限。根据《书记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基层法院书记员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科级。”可见,书记员在职级晋升方面存在上限限制,但地方编委又未给予相应编制指数,在某种程度上已经削弱了聘任制书记员的争先意识。
3.流动受限。现在有很多书记员想参加司法考试,却因是聘任制书记员,在申报法官等级时省法院不予批准,从一定程度影响了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
4 .身份受限。聘任制书记员是以公务员身份招录的,冠有“聘任制”有点不适合,容易令考录者产生后顾之忧,造成招录困难。
三、有关聘任制书记员几点建议
1.书记员不能确定为终身制。从实际情况来看,书记员适合年龄应在40岁以下,超过这个年龄应安排到其他工作岗位。因此书记员应在本岗位工作至少10年,满10年的可以在通过司法考试的情况下转入法官序列,这样既可保持书记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又可以激发书记员的工作热情,同时也可弥补法官力量的不足。
2.“聘任制书记员”应更名为“书记员”。这样更符合审判建制序列的要求,更能体现对书记员工作的重视,一个建制序列不应有不同等的待遇。聘任制给人的感觉是可以根据工作情况随时解聘,会给书记员造成心理压力。
3.实行单独序列。在法院内部设立书记员管理办公室,对书记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培训、统一考核。这样既能使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便于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又能解决由于各庭收案数不等而使书记员忙闲不均的情况,从而促进了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书记员职务的特点,设立相应的职务级别。在职级上分别对应公务员职级序列的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和主任科员。工作出色的书记员可以按照相应年限提升职务,也可以参照法官模式晋级。
4.畅通选任渠道。对通过自身努力获得法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司法考试证书的聘任制书记员,由于他们经过长期的经验积累,掌握一定的审判技能,可以任命为法官,还可以解决法院案多人少、人才流失、法官断层等问题。因此,应当畅通选拔渠道,合理选用人才,推行聘任制书记员可以任法官的制度,即通过司法考试的聘任制书记员经省高院集中、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
责任编辑:赵秀玲 蔡雪晴 存档(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