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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法院网上立案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20-03-31 12:20:08


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便利人民群众行使诉权,提升法院司法服务效能,特结合牡丹江法院诉讼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网上立案是指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黑龙江法院网提交民事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接受立案申请的人民法院依据立案登记制的相关规定,通过立案平台对起诉和执行申请进行审核,登记立案的工作。

  第二条 网上立案由法院立案庭为职能部门,各业务庭、行装处(科)、信息中心给予配合。法院应当指派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法官负责网上立案申请的登记和审核工作。

   第三条 网上立案的范围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适用立案登记制的一审民商事和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类案件及其他可以提供网上立案服务的案件。

第四条  当事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在网上诉讼平台注册,注册通过后凭有效身份信息和密码登录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平台。

第五条  当事人或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网上立案时,应当通过网络在线提交所有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申请书)、身份信息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等。

纸质起诉(申请)材料可在开庭前或者按照承办法官指定的期限提交。

第六条  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填写有关信息,确保提交的有关材料完整清晰。如故意提交虚假诉讼或滥用诉权的,法院不予受理(立案)。

第七条  通过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网上留言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

(二)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三)侮辱诽谤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谩骂、诋毁;    

(四)广告;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人民法院有权删除含有上述内容的诉讼材料、电子信息,并视情形对提交者停止提供网上服务。

第八条  立案部门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网上提交的起诉状(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一般应当在收到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确有特殊情况的,也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材料审核完成后,及时对当事人进行反馈。

  第九条 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网上立案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对于在立案阶段确需查验纸质材料或者收取相关材料正本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邮寄或现场递交。

  第十条 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立案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立案法官应当进行网上一次性告知补正的内容、期限(补正期限一般不超过十五日)等,以及过期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

网上立案申请经补正或补充符合立案要求的,网上登记立案期限从当事人将材料补交齐全后计算。

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能补齐相关材料的,可以通过诉讼平台退回起诉状,或由立案法官关闭该案件的相关审核通道。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立案法官应当说明理由后,网上退回立案申请。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的不予立案情形,经立案法官网上回复后,当事人同意退回起诉状或申请书的,通过网上系统退回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对已通过网络依法受理的一审案件,应当及时通过邮寄、短信或其他方式向当事人发送《诉讼费交纳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及时向指定银行帐号交纳诉讼费。当事人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

第十四条  网上立案平台提交的相关材料无法确认是否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立案法官可以通过办公电话或12368热线通知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受理法院立案窗口,由立案法官当面审核,视情形决定是否立案。如符合立案条件即时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因用户名和密码保管不善而导致信息泄露的,责任自负。

    第十六条 涉及诬告、滥诉或敏感人员、重点案件的立案申请要严格审查,依法维护立案秩序。

第十七条  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通过各种立案监督渠道对网上立案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上级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法院网上立案工作的监督考核,定期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并将考核结果列入系统考评范畴。

第十九条  立案庭负责为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指定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强的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作好系统维护、信息安全等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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