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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司法统计分析选第四期

发布时间:2012-10-15 16:33:00


 

优秀司法统计分析选

第四期

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编   2012929

本期目录:

1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爱民区人民法院)

2.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分析与犯罪研究

                                东安区人民法院

3对青少年犯罪的司法统计分析        

(阳明区人民法院)

对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统计分析

爱民区人民法院      郭红波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资本日益庞大,民间借贷活动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民间借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牡丹江市爱民区法院2009年受理民事案件784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69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8.8%2010年受理民商事案件661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77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1.6 %2011年受理民商事案件817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97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1.8%;201218月受理民商事案件770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132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 17.1 %。从我院三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数据可以看出,民间借贷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下面笔者从审判实践中发现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出发,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一、当前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当前老百姓的投资渠道较少,而将钱存在银行又利率不高,企业或做生意的人贷款手续繁琐且较困难,便通过高额的利息吸引手里有些闲钱的人把钱借给他们,民间借贷便应运而生。在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签订书面合同或借据不完善、不规范。民间借贷合同大多是以“借据”的形式出现,有的借据过于简单,书写不规范,文义含糊,不确切,叙述不清,容易产生歧义;有的借据存在上半部分由出借人书写,下半部分由借款人签名,产生纠纷很难界定两者是否同一时间书写;还有的当事人还款后未及时抽回借据,而产生新的纠纷,导致审判过程中需要进行笔迹鉴定,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和当事人诉累,又无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当事人忽略诉讼时效的规定,导致丧失胜诉权。民间借贷大部分发生在亲属、朋友之间,很多人碍于情面,缺少法律意识,疏忽了诉讼时效的规定,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还款。借款人往往采取赖帐、久拖的方式逃避债务,致使当事人主张权利时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

三是恶意借款给对方造成损失。有的借款人在借款之前就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偿还而恶意借款,有的借款人不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有的借款人投资失败,导致无力还款。这些人在借款后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有的不见踪影,引发诉讼,造成当事人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

四是没有相应的担保、抵押或担保、抵押不符合法律规定。有的当事人不知道借款人可以有担保或抵押;有的当事人出于朋友、亲戚关系,或碍于面子等不要求借款人出具担保或抵押;有的当事人虽然知道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却又一知半解,担保、抵押手续不完善,或书写不规范、不严谨,未办理相关的他项权证或登记备案手续,从而使借款没有了保证或担保、抵押无效,导致还款没有约束力。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

笔者认为,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一是债务人融资难导致民间借贷盛行。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都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和条件,加之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国家不断采取银根紧缩政策,导致中小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困难,转而向民间融资。

二是借款人和担保人风险防范意识不够。在我院审理的案件中,有的借贷手续瑕疵多,有担保抵押的借贷少,还有的在办理担保手续时未向担保人说明相关风险和责任,有的专业放贷的中介人员,为促成交易故意隐瞒担保风险,引起借贷纠纷的发生。

三是涉诉主体日趋复杂。以往民间借贷纠纷的主体多为自然人,借款人和出借人一般具有亲属、朋友等熟人关系,现在的民间借贷纠纷主体则呈多样化,有的虽以自然人名义出借款项,但实际是担保公司等地下钱庄在背后操作,有的甚至直接以投资公司等经济组织名义放贷。

四是公职人员参与担保。民间借贷中,公务员作担保人的现象日益增多,部分由公务员进行担保的民间借贷债务人负债外逃,甚至举家外迁,频频引发公职人员家庭纠纷,有的还导致离婚。

五是以往的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和借款人对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约定较为明确,而近年来涉诉纠纷的借据往往只载明借款数额,要么不写明利率,要么借据中载明的利率不超过司法保护幅度,但出借人在出借款项时均已按高利率先将利息扣除,即使借款人抗辩存在“高利贷”行为,也难以举证证明。

六是部分案件的当事人不从自己的实际偿还能力出发,为了骗取出借人的借款,订立自己无法按期履行归还义务的还款期限或根本没有按照双方在借款时的约定使用借款,在借款后以种种理由推托,不主动偿还,或不见踪影,使出借人不能追偿,使以诚信为基础的民间借贷混乱不堪,从而引发诉讼。

七是出借人追逐高额利润。高额的利息是引诱出借人借款的主要原因。在审判过程中发现,部分债权人只考虑以远远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的方式来收取高额的利润,没有考虑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最终导致本金及利息都得不到受偿,不得不起诉到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八是目前我国没有专门调整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司法实践中只能依据合同法、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来审理这类案件,这些法律中调整民间借贷的规定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对区分正常的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等规定不详,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把握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界限。

九是公民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不强。在借款的约定上表现出较大的随意性,或者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缺少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出借人往往忽视对借款人信用、资金用途和偿还能力的考察,导致出现纠纷时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三、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相关建议及措施

笔者认为,要解决民间借贷纠纷,就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既要保护正当的民间借贷,又要抑制其中的非法行为。对于正当的民间借贷,金融主管部门定期采集民间融资的有关数据,对其资金规模、流向、利率等情况进行监测和调研,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工商、税务、金融、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和运行进行监管,规范经济金融秩序。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构建防范非法融资的良性机制。

二是切实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提高群众防范意识,教育群众在贷款时考察借款人或中介公司的信用程度,尽可能要求提供担保。各机关单位要加强对内部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格规范公职人员的借贷行为,切实减少公职人员陷入非法借贷纠纷。

三是加强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借贷合同效力的审查。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针对案件中涉及高利贷的界定等当前审判工作亟须解决的突出问题,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审案时要严格甄别涉及高利贷案件,对高额揽息、预先扣息的不合法行为坚决不予保障,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四是通过放开市场、完善制度、规范运作,积极促使民间资金从地下状态变成正规军,引导它为经济发展做贡献。尝试建立民间金融制度,使其在法制轨道上规范运行;探索建立适宜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金融借贷机制,逐步缩小高利贷的生存空间。此外,法院可针对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指导法官准确审理该类型纠纷。

五是出借人在借款之前要慎重考虑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偿还能力、并考察对方的诚信度、是否有不良借款记录等情况。特别注意问明对方借款的用途,如果用于不法的行为,法院是不予保护的。

六是积极做好普法教育,让更多的人知道约定的利息过高,法院是不予保护过高部分的,对于复利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同时将诉讼时效观念普及宣传下去,让大部分人了解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2年,即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若对方当事人提出超过诉讼时效,则法院对该债权不能予以保护。如果无还款期限,最长诉讼时效是20年。

七是认识担保和抵押的重要性。为了降低借贷风险,对于大额借款最好要求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个人或单位对其进行还款保证,必要时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有价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通过行使担保物权或抵押权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避免损失。

八是订立规范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在借款时,一定要与借款人签订规范的借款合同或让借款人书写借据,详细写明借款金额(要有大写,并且大小写要一致)、借款用途、借款时间、还款时间、约定利息、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保证担保或抵押清单等,让借款人用其日常的书写习惯书写借款内容,要写得详细,最好让借款人签上身份证上登记的名字及别名,如果有条件的话留下指印更好。

九是不要在空白的纸上随意签名或捺印,以致被不法的当事人在空白处填写内容,形成诉讼。在书写借据的时候本金和利息要分开书写,不要将其加在一起,只简单地写欠多少钱,无法分清本金及利息,出现利滚利现象。如果借款人以各种理由使用不同于正常书写习惯或用刻意的字体书写借据,这时侯要多留心,最好同时找几个中间人或见证人共同签署名字,避免借款人赖帐,因为刻意书写的借据鉴定起来非常困难。如果还款一定要把借据收回,如果不能收回的话,一定要让对方写收条,收条要注明归还的是哪笔借款,并声明原借据作废,以免多笔借款在一起缠绕,取证困难,造成重复还款。

新生代农民工的心理分析与犯罪研究

东安区人民法院      李力

作为城市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社会力量,农民工稳定与否,关系到城市乃至社会的安定和谐。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以“80后”、“90后”为主体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就业观念、生活方式、消费方式方面与城市人相差无几,他们平等意识、拼搏意识和进取精神比较强,渴望融入城市社会、成为真正的市民新生代农民工在为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同时,其犯罪率也在逐年增加。

一、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总体情况及特点

经过调查研究,我院2008年一审刑事案件收案249起,其中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收案0起;2009年一审刑事案件收案235起,其中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收案8起,较2008年有增加趋势。从2009年的受案情况可以看出,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占总收案数的3.4%,其中伤害案件2件,占总收案数的0.85%;盗窃案件4件,占总收案数的1.7%;抢劫案件2件,占总收案数的0.85%。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等侵犯财产性的犯罪,占新生代农民工收案的75%。侵财类犯罪是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显著特点,别外还有一些暴力犯罪。

二、新生代农民工违法犯罪的心理分析

(一)新生代农民工自身

1.整体素质不高。根据我院对2009年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现状的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平均文化程度为初中三年级。从各种受教育程度结构看,农民工中,未上过学的占1.2%,小学文化程度占15.6%,初中文化程度占62.6%,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占20.5%

2.法制意识淡薄。在庭审时,很多新生代农民工被告人都表示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自控能力差而走向犯罪的,这其实是他们的成长环境造成的。首先,新生代农民工进城之前生长在环境相对封闭、法制观念落后的农村地区,接触法律的机会很少。其次,虽然他们都或多或少地接受过教育,但一般只涉及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几乎是空白,法制意识的形成更是无从谈起。再次,他们的父母大多在外谋生,使得他们成长中缺乏必要的管教,长期的放任自流导致部分人自控能力较差。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和缺乏自控能力这两方面的原因,新生代农民工难免会一时冲动而走上歧途。

3.过于注重享乐。新生代农民工因为年轻所以喜欢追求时尚,消费观念比父辈更加开放,也更加注重享乐

(二)社会层面的原因

1.就业不平等和继续教育机会缺乏。我国工资报酬最低的5个行业是农林牧渔业、批发、零售贸易服务业、采掘业、建筑业和制造业,这些行业的工资都低于平均工资水平。而新生代农民工却在这5个行业的就业比例中占82.5%.如果说这是由于新生代农民工自身素质不高导致的话,那么他们在相同工作中却不能与本地市民享受同样的待遇则说明就业的不平等。据调查,有28.7%的农民工与本地职工同工不同酬,有55.1%的没有社会保障等职工福利,分别有18.6%34.1%的没有被给予与本地职工同等的培训机会和晋升机会。不过,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入城以后很难有机会接受继续教育。新生代农民工不同于父辈的显著之处,是他们更想通过自身素质的提高而谋求在城市的长期发展。所以,他们希望在平时能不断充实新知识、学习新技能,但由于微薄的收入难以支付购买学习资料和参加培训的费用,加上自身学习能力的不足,他们的继续教育更依赖于流入地政府的帮助。现实是,虽然这些年一些地方政府按照中央的指示,开办了一些农民工培训学校,但大部分都是走过场、搞形式,实际效果并不明显。这就使新生代农民工接受继续教育的愿望化为泡影,只能长期从事底层工作并忍受种种不平等(他们中很多人试图通过频繁跳槽来改变这种状况,但往往只是徒劳挣扎),逐渐产生出对城市社会的对抗情绪,从而增加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2.社会保障和救济不足。在我国,户籍附加了很多的功能,捆绑了像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许多保障性福利,这些福利直接影响到一个人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但是在现阶段,进城的农民工却很难享受到这些福利。如我国教育体制是“分级办学,属地管理”,没有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子女就难以享受和城里孩子同等的教育条件。又如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对象一般不包括农民工,但其实他们的居住条件才是最恶劣的,是生活在城市中最需要改善居住环境的一类人。除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不足以外,农民工权利受到侵犯时所能得到的救济也十分有限。调查显示,有75.9%的人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工资拖发、克扣和拒发的现象,有70.6%的人发生过因公受伤而用人单位不给钱医治的情况等。对于这些不公正待遇,只有43.6%的被调查农民工表示问题能够得到解决。这虽然有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的因素在里面,但我们不可否认政府在保护农民工权益上的缺失。更有甚者,一些地方还将农民工视为扰乱治安的罪魁祸首,对他们实施歧视性管理,给他们制造更多的麻烦。由于这种社会保障和救济制度的缺乏,农民工在遇到困难时很少求助于当地的政府及其他正规组织,而通过自己的社会关系或拉帮结派等形式来维护权益,常常不依照法律行事,给治安带来隐患。   

3.户籍限制和社会歧视。新生代农民工虽然户口本上是农民身份,但其中很多人都是从校门直接走进城市,属于一批没有务农常识和经验的农民——不务农的农民(我国户籍制度意义上的农民)。这些农民在最容易受环境影响的年龄走进城市,他们逐渐接受城里人的生活方式,对城市也越来越迷恋。但现行的户籍制度却把他们排斥在城市体系之外,他们无法享受到各种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还不得不承受着因“乡下人”身份而带来的各种白眼和歧视。虽然长期生活在城市里,但又不能和城里人“平起平坐”地交往,自尊心使他们与城里人形成一种交流屏障。有调查显示,新生代农民工中,经常与市民交往且关系融洽的仅有16.2%;很少往来,关系一般的有64.7%;几乎没有往来也没有冲突的有17.4%.还有1.8%的人与市民存在很大矛盾并有过冲突。这种交往的隔阂造成他们缺乏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产生一种过客心理,常表现在行为上偏重私利、忽视是非、关注结果而不计手段等,反映出来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问题就不足为奇了。

三、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对策

1.改革现行户籍制度,增强农民工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现行的户籍制度不仅是农民工面前最坚硬的一道制度壁垒,也是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巨大阻碍。改革户籍制度已是必然的趋势,正如温总理与网友交流时所说,“如果说最症结的问题,就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让那些长期在城市生活和工作,并具备一定条件的农民工融入城市”。当然,户籍制度改革也要遵循发展规律,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和政府财政的支付能力。若在各方面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操之过急,盲目进行城市人口扩容,将会导致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瘫痪等很多问题。所以,我们可考虑将拥有较高生存技能的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优先开放城市户口的对象,因为他们更渴求在城市的长期发展,也更符合城市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不但增强了自身的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也必然成为其他农民工积极学习、效仿的对象,激发越来越多农民工建设城市的热情,从而实现农民工和城市的双赢。所以,改革户籍制度,让进城农民获得在城市发展的机会,才符合我国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才能不断增强农民工对城市的归属感和认同感,才能让他们更加热爱城市,主动维护城市的每一片安宁。

2.完善社会保障措施,促进农民工在城市的生存与发展。逐步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政府部门要不断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使暂时不能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帮助,促进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保障措施要涵盖农民工工作、生活的各方面,要努力解决农民工继续教育、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主要问题。要加强对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的继续教育,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为企业培养更多的技术人才。要将农民工子女纳入到当地义务教育体系,使其与城市孩子平等地享受优质教育。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医疗卫生投入,帮助他们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要继续加大廉租房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当然,需要解决的远不止这些问题,农民工失业救济、养老保险、参与政治生活等问题都需要一一解决。

我们期望通过一系列保障措施的实行,不久之后即能实现温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描绘的那样,“农民工在劳动报酬、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以及社会保障方面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也期望能尽快消除城乡歧视,让农民工在城市里有尊严地生活下去。

3.加强法律道德教育,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调查表明,很多新生代农民工罪犯是因法律意识淡薄、道德水平低下,对自己的行为放任而走上犯罪道路的。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加大对农民工的法律宣传和道德教育力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

首先,司法机关要肩负起对农民工法律宣传的任务。要主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如举办法律讲座、巡回审判、法律咨询等,形成长效普法机制。要重点对农民工进行诉讼辅导,改变他们非正规的纠纷解决方式,培养他们依法维权意识。还要对经济困难的涉诉农民工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其次,政府宣传、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可以农民工技能培训学校或继续教育学校为平台,在教授农民工知识和技能的同时,开办思想道德课程,帮助他们树立与现代文明社会相适应的道德观和价值观,提升他们的道德修养和价值追求,增强他们的自我约束能力,纠正他们的享乐思想和不理性的物质追求,引导他们通过自身努力来实现人生价值。

4.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帮扶新生代农民工罪犯重返社会。对于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司法机关要正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首先,对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或是惯犯、累犯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刑罚的威慑力,教育和警告社会上的不安分子,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其次,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根据其悔罪表现和再犯可能性,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免予刑事处罚,消除他们因一时犯罪而给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他们落下的不良印记,降低他们的再犯罪率。

再次,对在监的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应贯彻教育挽救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充分运用社会帮教力量,鼓励他们积极接受改造。同时着力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术水平,尽量让他们在服刑期间学到一技之长,使他们出狱后能自食其力而顺利回归社会。

对青少年犯罪的司法统计分析

阳明区人民法院    陶春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青少年犯罪问题日趋严重,整个八十年代的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约为69.5%。进入九十年代后,青少年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的比例有所下降,但仍然十分严重,平均比例约为48.6%。近年来,据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的统计数据显示,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青少年犯罪总数占中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社会问题之一。

一、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 犯罪主体隐蔽化。在调查青少年罪犯背景时经常会发现,青少年在实施犯罪活动之前是一个性格内向、安静的孩子,很少与人接触,很少与人发生冲突。但也正是因为这种性格,一旦有一个导火索,往往会令其突然爆发,并且其行为会对社会产生较大的危害。

2. 犯罪行为模仿化。据调查,网络用户按年龄划分78%为青少年群体。同时,青少年极易被具有暴力情节的游戏、电影和黄色网站所吸引,并在现实生活中模仿特定的情节,造成的犯罪手段非常残忍。

3. 犯罪主体低龄化。数据显示,过去青少年初次犯罪年龄集中制16岁至18岁,但是2010年以来,这一年龄已下降至14岁至16岁,而且14岁以下青少年犯罪逐渐增多。因此,犯罪主体低龄化趋势日益凸显。

4. 犯罪活动团体化。三人及三人以上的青少年犯罪率加大,他们形成类似黑社会性质的团伙,在实施犯罪时主观恶性更大,并且有计划、有分工,有的甚至与外地犯罪团伙相勾结,跨地区实施犯罪,致使打击难度加大。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1.社会方面。虽然经济建设已经取得了巨大地成就,物质生活得以满足,但是随之而来的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在社会上蔓延,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生活方式、道德标准等都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常常对涉世不深、判断能力较差的未成年人起导向作用。含有色情、暴力、赌博、迷信的腐朽落后文化和有害信息乘隙而入,严重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一些意志薄弱的青少年腐化堕落,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方面。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第一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良好的家庭教育是末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丰富营养”。但是现实生活中,存在着这样几种家庭:过分溺爱孩子;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夫妻不和甚至离异;经济异常贫困。这都或多或少的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产生影响,最终导致青少年错误的人生观、价值观,在其步入社会后走向犯罪道路。

3.学校方面。虽然我们一直强调素质教育,但不少学校还是更加注重应试教育,注重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在教学方式上还是传统的填鸭式教育,使学生产生了厌学情绪。甚至有的老师歧视后进生,一旦其犯错误轻则人格侮辱,重则暴力相向,给青少年的心灵造成极大的创伤,致使一些学生厌学、弃学、辍学,从而流浪社会,走上邪路。 

4.自身方面。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成长阶段,因受外界影响较大,易冲动,易意气用事,自我约束力较弱,分辨是非能力较差,经不起挑唆、诱惑,很容易被人拉拢、利用,不计后果,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青少年犯罪的危害

少年强则国家强,少年弱则国家弱。青少年是社会主义建设最强大的后备军,在未来肩负着国家富强的重任。如果青少年犯罪率得不到控制和减少,不仅对青少年自身的发展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而且由于其更具有潜在的危害性,会影响当前乃至以后一段时期的社会治安状况,甚至会减慢国家发展的步伐。因此,如何减少青少年犯罪应当引起我们的充分认识和思考。

四、我院在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帮助失足青少年犯的一些做法

积极主动参与社会管理,延伸审判职能,预防犯罪,普及法律,增强青少年法律意识、自我约束意识、防范意识和是非意识,是人民法院的职能,也是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2010年初至今,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全面开展了法律服务“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活动。围绕预防青少年犯罪,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以完善青少年维权岗,法官兼任普法副校长为主要内容,开展法律服务“三进”活动。全面贯彻落实“三项重点工作”,全力参与社会创新管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宪法的有关规定,坚持“育人为本”的原则,让法律走进学校,构筑长效宣传、教育、预防机制,让孩子们健康,安全、愉快的成长。

具体做法如下:

定期教育、早期预防、温情感化、全面开展法律服务“进学校”活动。为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关爱青少年健康成长,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自2010年初开展了法律服务“三进”活动。开展该项活动的主要做法有:定期对辖区学校进行调查走访,调查学校周边环境,发现隐患及时治理,了解学生法律需求,制定青少年普法规划,进行普法教育,了解校园学生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给校方提出对策建议;制作并免费向市区各学校发放《为了明天-青少年法律服务手册》和《让法律之光照耀人生》光盘;印制维权联系名片,开通维权热线和法官信箱,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开展女法官争当“爱心妈妈”活动和关爱“留守儿童”活动;建立青少年法制教育“一课”、“一长”、“一庭”、“一赛”(法制教育课、法制副校长、青少年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四个一机制,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制定《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规定》,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有法可依前提下,给青少年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使其重返学校、继续学业、改过自新;依托我院“全省青少年维权示范岗”,定期回访违法违纪在校生及社区内失足青少年,并和他们的老师、家长交流沟通,共同帮助他们重拾信心、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定期进入农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知识,对存疑人员进行释法明晰。自开展此项活动以来,我院司法人员共深入市区5所学校开展调查与送法活动100余次,1人被聘为法制副校长,赠送《青少年法律服务手册》500余本,光盘20100余张。

通过法律服务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不仅使学校师生、家长在知法、守法、懂法上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同时通过我们对法律的宣传,也让校园、社区及辖区农村的隐性犯罪的发案率大大降低,更让我们直观的感受到了深入群众,宣法普法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的积极作用,更加深刻的感受到了三项重点工作的深刻内涵。

五、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建议

针对青少年犯罪应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具体应做到以下几方面:

1.净化社会风气。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和教育力度,为预防末成年人犯罪提供法律基础,并在社会上形成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的社会风气,给青少年茁壮成长提供良好地社会氛围。

2.加强素质教育。学校应加强全面发展的素质教育,完善对学生的培养机制,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同时学校要重视“法制课”,让学生们真正做到“学法、懂法、用法”。

3.家庭与学校密切配合。家长要与学校及时沟通联系,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教育工作。而且父母要严于律己、以身作则,为青少年做出良好地表率。

4.延伸法院职能。

1)排查犯罪隐患。法院应联合片警、社区、学校,对有犯罪隐患的青少年和家庭进行排查,一旦发现有行为偏差的青少年,应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使青少年走上正确的人生轨道。

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把教育、感化、挽救贯穿到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全过程,积极开展帮教活动,从道德、法律等各个方面入手,在详细调查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等方面的内容后,采用适当的语言引导其正确认识自己的错误,激发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

3)切实抓好审后帮教工作。在庭后,法官对青少年犯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回访制度,定期对少年犯进行回访,并针对回访情况制作回访档案。通过回访少年犯,了解其审判后的心里动态,对其进行心理疏导,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尽早解决问题,帮助青少年犯走上学习、生活的正常轨道。

4)创新审判方式。针对青少年的特点,建立独立的青少年司法制度,开拓审判思路,创新审判方式,完善青少年犯权利保护制度,将法制化与人性化相结合,通过预防、审判、回访相结合的制度,使青少年犯重新进行自我认识,回归并回馈社会。

    作为刑事法官,我们深深地感到自己身上的重担,但是我们也相信,类似于这样的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普及法律、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活动阳明法院还会坚定不移的继续搞下去,为创建公信型法院、服务型法院的宏伟目标而不懈努力。

责任编辑:赵秀玲  蔡雪晴                           存档(共印3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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