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牡丹江3家法院对2件恶势力和1件“保护伞”案件集中公开宣判。涉案的14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委代表、机关干部及社会群众等参加了公开宣判活动。
东宁市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杨某、刘某、王某、周某经常纠集在一起,在东宁市区域内以暴力手段多次实施殴打他人、聚众斗殴,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杨某、刘某、王某、周某为泄私愤、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心所欲损坏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判决结果
东宁市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刘某、王某、周某三年至八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宁安市法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鲁某某于2008年9月18日成立某韭菜专业合作社,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为统一标准种植韭菜及销售等。2010年至2016年,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鲁某某的韭菜专业合作社将区域内种植韭菜的农户发展为该合作社的会员,不允许会员私自向该合作社之外的商贩出售韭菜,同时不允许未与该合作社签订协议的商贩到区域内收购韭菜。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某某为了达到非法控制区域内韭菜市场的目的,纠集被告人陈某某、徐某、周某某、许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形成恶势力,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实施强拿硬要、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判决结果
宁安市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鲁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陈某某等七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全市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为法治牡丹江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