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房产领域中的交易量也明显增多。房屋虽然也是一种商品,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因其具有成交过程时间长、价格高、手续繁琐等特殊性,以致买卖双方经常产生一些纠纷。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朴某某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朴某某将一处房屋出卖给朱某,价款为14万元。朱某在支付5.7万元购房款后,朴某某将房屋交付给朱某,但剩余购房款9.3万元一直未付清。2016年9月,朴某某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补充合同,约定如朱某于2016年9月22日前未付清剩余购房款,朱某则无条件搬出房屋,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都由朱某自行承担。
但实际上,早在2015年8月,朱某就与杨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朱某以24万元将上述房屋出卖给了杨某某。合同签订当日,杨某某支付朱某购房款21万元,朱某将房屋交付给杨某某。
2017年10月,朴某某取得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所有权登记证书。因朱某未将剩余购房款支付给朴某某,且未经朴某某同意将上述房屋出卖给杨某某,故朴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被告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第三人杨某某返还上述房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朴某某与被告朱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朱某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购房款构成违约,故对朴某某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朴某某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证书,故朴某某对此房屋享有所有权,而朱某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杨某某,构成无权处分。虽然杨某某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生效不必然导致物权发生变动。朱某虽将房屋交付给杨某某,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故杨某某不构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此房屋的所有权。朴某某基于物权的请求权要求占有人杨某某返还原物,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买受人在购买房屋时一定要查清房屋的权属情况,凡是房屋产权有纠纷的,或是产权不清、无产权的房子不要轻易购买,特别要注意产权证上的产权人与卖房人是否为同一人,在验看产权证时,一定要查看产权证的正本并且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此产权证的真实性,以免成交后买受人取得不了房屋所有权,遭受巨大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