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牡丹江中院受理了一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在办案法官与多位被告联系时,均被问到相同的问题:
我是销售者,为什么要起诉我?
那么,销售者所售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权的商品时,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呢,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
简介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发现牡丹江市的个别超市所销售的“六神”花露水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损害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于是,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将这些超市诉至法院。
在办案法官与被告进行沟通时,却出现了开头的一幕。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解释,各被告才知道销售也是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第六十四条,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并且按照过错责任适当调整了被告的赔偿金额,原、被告双方均表示认可,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系列案件顺利审结。
法官
提醒
在经营过程中,商家要注意提高商标意识,在进货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核实是否侵犯商标权,如果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亦会产生民事纠纷,导致损失。此外,商家在进货时,应该留有正规的进货单据,并清晰载明进货行为的相关内容,以证明其进货行为的规范、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