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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典型案例,展现工作成效, 牡丹江中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9-06-14 14:57:28






    为总结一年来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展示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进一步扩大宣传声势,6月14日上午,牡丹江中院召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

    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为群通报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情况。

    中院刑一庭庭长魏明发布两件恶势力犯罪典型案例。

    中院新闻发言人王宏光主持新闻发布会。

    牡丹江日报、牡丹江晨报、牡丹江电台、牡丹江电视台等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了此次发布会。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市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按照最高法院、省委、省法院及市委的工作要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践行“两个维护”,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紧紧围绕三年为期目标,不断推动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

    全市法院不断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组建专业审判团队,不断提高案件质效;积极助推综合治理,切实提升人民群众满意程度;不断强化舆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扫黑除恶浓厚氛围。截止6月上旬,全市法院共受理一审黑恶犯罪案件19件144人,已审结16件,判处人犯132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人犯62人,重刑率46.96%,累计判处罚金1,643.6万元,判决追缴财产24.6万元。中级法院受理二审案件6件,已全部审结,均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案例

    1

    被告人刘某成等三人涉恶案

    被告人刘某成、王某、甄某成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逞强耍横,无故生非,多次实施打架斗殴等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甚至辱骂撕扯执行公务的警察。三被告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致人轻伤,实施其他违法行为4起,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成、王某、甄某成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三被告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成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甄某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

    2

    被告人田某龙等六人涉恶案

    被告人田某龙、沈某冬、梅某宝、周某、尹某君长期纠集在一起逞凶斗恶、打仗斗殴,逐步形成以田某龙、沈某冬为首的恶势力团伙,后被告人尹某峰亦参加该团伙。自2017年以来,该团伙成员有分有合,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实施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实施聚众斗殴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1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5起,随意殴打他人、砸毁他人物品。

    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龙、梅某宝、周某、尹某君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沈某冬、田某龙、尹某君、梅某宝、周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尹某峰、沈某冬、田某龙、尹某君、梅某宝、周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两人轻微伤,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尹某峰在公共场所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田某龙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认定被告人梅某宝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认定被告人周某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认定被告人尹某君犯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认定被告人尹某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认定被告人沈某冬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田某龙、梅某宝、周某、尹某峰提出上诉,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全市法院将以更高的政治站位彰显责任担当,以更优的审判质效强化执法办案,以更好的协调配合推进“深挖打伞”,以更实的思路举措加强能力建设,以更强的宣传声势营造浓厚氛围,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和国家长治久安,以优异的成绩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责任编辑:邢宇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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