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9时,黑龙江法院集中开展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同步公开宣判活动,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刘某某、陈某、呼某某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干警、媒体记者参加了此次公开宣判活动。
2016年2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借用同学身份成立了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并实际经营管理。刘某某与被告人陈某、被告人呼某某系朋友关系,三人经常在一起研究如何赚钱。2016年年末,刘某某与陈某在一朋友处了解到“套路贷”,随即与呼某某一起共同商讨按“套路贷”模式赚钱,以该房产公司为经营地点,将呼某某发展成为了公司的员工。此后,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的幌子,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虚假借贷照片”、“肆意认定违约”、“胁迫逼债”等方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以诈骗被害人何某某为例,经被告人陈某介绍,被告人刘某某对被害人何某某高额利息放贷。何某某想借款2万元用于偿还同事债务,时间为半个月。被告人呼某某从其朋友处借来2万元放贷给何某某,之后刘某某、陈某、呼某某以利息、服务费等名义扣款6 000元,实际只给何某某14 000元,并骗取何某某签了4万元的借款协议,并称到期还2万元就行,期限为二个月。因何某某有工作单位,在二个月的借款期限内,刘某某等人多次要求何某某还款,何某某通过微信给刘某某转账4700元。在借款期限快到时,在刘某某等人多次滋扰下何某某无奈偿还刘某某等人4万元清账。刘某某、陈某、呼某某共获得赃款30700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陈某、呼某某在牡丹江市实施犯罪活动多起,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给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东安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呼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并判决追缴三被告人犯罪所得赃款发还被害人。
全市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继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为法治牡丹江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