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口县法院妥善执行了一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签订了修复委托合同书,承诺对受损生态进行积极修复。此案的顺利执结,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2017年7月,王某在建设牛棚工程过程中,因木材用料不足,便到林口县某林场砍伐了国有落叶松145株,经相关部门鉴定,王某盗伐落叶松林木立木蓄积为5.513立方米。公安机关侦查后将此案移送至林口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作为此公益诉讼案件起诉人将案件诉至林口县人民法院。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王某应赔偿因该犯罪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9260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生效判决规定的法律义务,刑事审判庭将案件移交给了执行局,执行干警多次找被执行人王某,王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履行义务,为此执行干警认真研究了案件相关文书,并积极与刑事审判庭和检察机关沟通,商讨案件细节,寻找有力突破口。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在相关单位的协调配合下,被执行人王某最终履行了生效判决,并同意委托该林场造林补种1450株树种,对造成的生态损害积极进行修复,并签订了委托合同书。
牡丹江法院将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工作理念,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和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