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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中院这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值得关注

  发布时间:2019-04-29 10:09:25





    在第19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5日上午,牡丹江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及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由中院新闻发言人周明辉主持

    民三庭庭长姜波发布牡丹江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情况

    民三庭副庭长翟海英发布两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件

    2018年,牡丹江中院共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49件,其中,商标权纠纷占90%,以判决的方式结案9件,调解或撤诉的方式结案40件,占案件总数的80%,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018年,知识产权类案件大幅增加,与2017年相比增加了27件,增长了2.2倍。2019年,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受案数更是急剧上升,目前已占全部商事一审案件受案总数的40%。

    典型

    案件

    案例一

    大庆市红宝石冰淇淋有限公司诉

    某冷饮厂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红宝石公司享有了“东北大板”、“大板”注册商标专用权。2016年至2017年被告冷饮厂生产、销售“东北老哈大板”冰棍产品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近,且在该冰棍包装上突出使用“大板”字样,致使消费者容易产生混淆,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

    裁判结果:红宝石公司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冷饮厂依法取得的注册商标虽然与红宝石公司的商标有所不同,但作为注册商标的使用者,在同类商品的生产销售中,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规范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尊重他人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冷饮厂在生产销售的冰淇淋制品中使用相似字样,其行为是对自有商标的不规范使用,与红宝石公司的商标相近似,容易使消费者在购买该类产品时误认为是红宝石公司的商品。判决被告冷饮厂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并停止对侵权产品的宣传,此外红宝石公司对其损失及冷饮厂由此获得的利润均未举证证明,考虑到冷饮厂的过错程度、侵权时间及原告的维权费用等因素,酌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

    案例二

    孟某诉张某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原告孟某为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宣传,拓宽企业销售渠道与被告张某签订《软件开发合同书》,委托张某进行网站软件开发;完成软件开发后。项目总费用为2万元,在签订合同当日内预付5千元,在软件完成后交付剩余1.5万元。同日,孟某给付张某定金5千元。张某在网站注册域名为慈善德网站并交纳该网站一年使用费,该网站到期时间为2019年8月17日。原告验收后一段时间发现网站无法打开,要求被告退还其项目费用1,5万元,按照定金罚则双倍偿还原告定金1万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万元。

    裁判结果: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孟某主张使用网络时无法打开慈善德网站,但未举证相关证据加以证实,而张某在本案庭审时当庭演示慈善德网站可以打开正常使用,孟某要求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孟某主张张某双倍返还其定金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定金罚则的适用是在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张某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故孟某此项主张不成立。虽然张某存在逾期交付的问题,但该合同未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因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且孟某亦未举证证实因张某逾期交付慈善德网站软件,致使其造成实际损失,并在张某逾期交付慈善德网站软件时,亦接收网站并给付全额网络制作软件费用,故对原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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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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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发布人还就记者提出的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比较有什么特殊之处、保护知识产权的意义及侵犯知识产权是否会引发犯罪等问题进行了回答。

    牡丹江中院将继续做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工作,以适度保护、平衡利益、调判结合为原则,妥善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化解知识产权纠纷,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法治牡丹江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责任编辑:邢宇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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