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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法院工作信息第十八期

发布时间:2011-05-25 11:04:41


 第十八期 2011年4月18

 

中院加强信访源头治理

实行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法官信访风险意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申诉信访案件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信访风险评估机制和中院《信访源头治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两级法院申诉信访工作实际,中院从201141日起在两级法院实施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制度。

一、信访风险评估范围:案件立案、审理、执行、复查等各个阶段,都必须进行信访风险评估,要求每案均要填写《信访风险评估表》,特别重大访、重大访案件,还要形成《信访风险评估报告》。此项工作已形成制度,纳入案件质量检查范围。信访风险评估案件,既包括所有办结的案件,也包括以往已办结、正在办理,甚至还包括不予受理的案件。对有信访风险的案件,要随时进行信访风险评估;对以往已发生的信访案件或已进行过信访风险评估的案件,在办结时也要重新进行信访风险评估。

二、信访风险评估等级:信访风险共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为特别重大风险。指上访人或当事人可能采取自焚、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或采取聚众闹事、游行示威、打横幅、呼口号、围堵法院或其他机关等行为;二级为重大风险。指上访人或当事人可能进京到省越级上访,引起连锁反映,造成事态扩大、影响不良,或可能出现五人以上集体访,以及可能通过媒体曝光;三级为较大风险。指可能引发静坐、下跪、请愿、滞留、吵闹、辱骂或殴打干警等行为,影响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四级为一般风险。指可能出现重复访、越级访、无理缠访等行为。

三、信访风险评估程序:信访风险评估分为三个环节。第一环节是承办人先行评估。承办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所承办的案件具有信访风险,应对案件信访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填写《信访风险评估表,确定信访风险等级,说明可能上访的原因,提出调处化解方案。对特别重大风险、重大风险的,还要形成《信访风险评估报告》。第二个环节是部门负责人分析论证。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召集本部门风险评估会议进行分析论证,研究确定相应的防范、控制与化解措施。第三环节是主管领导审批把关。

四、信访风险评估考核:两级法院及各业务庭均确定专人专门负责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工作。每月底,基层法院和各业务庭室要及时、按要求向中院申诉信访办报送《信访风险评估表》、《信访风险评估报告》、《信访风险评估统计表》和《存在信访案件明细表》;中院申诉信访办对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工作每月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和通报。

目前,中院已将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工作确定为2011年重点立项工作,强力推进,跟踪问效,纳入两级法院标准化考核之中。力求通过对案件信访风险评估、先期预警,对各类申诉信访案件做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建立起两级法院预防和控制申诉信访案件发生的长效机制,实现新访案件当年为零,旧访案件三年归零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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