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法官说法】股东借钱,企业何时责任共担

  发布时间:2019-03-20 17:17:38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日益增多,案例形式更是多种多样。企业股东欠钱不还,企业何时需要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今天这个案件——

    案情简介

    李某、王某为A公司的股东,各占50%股份。2014年4月18日,李某、王某向陈某借款50万元,陈某于2014年4月18日先后两次汇到王某的银行卡中8万元、29万元,余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王某、李某共同为陈某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陈某多次向王某、李某催要,二人拒不返还。经调查核实后,李某、王某将该笔借款用于A公司生产经营,由于经营不善,故无力返还。现陈某请求A公司与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陈某与李某、王某的借贷关系系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王某有按约定还款的义务,因李某、王某为A公司股东,并将该笔借款用于A公司生产经营,故A公司与李某、王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王某与陈某的民间借贷关系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王某均为A公司股东,各占50%的股份,且该笔款项确用于A公司的生产经营,故陈某请求A公司与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增多,少数企业股东为企业的生产经营而以个人名义进行借款,试图让企业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此类案件,企业应与股东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才能更好地保障对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邢宇桐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