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口县人民法院执行警务局执行干警得到消息,一案件被执行人刘某将要把法院保全查封的大豆私自卖掉,干警迅速行动将该卖粮款扣住并将钱款交付给申请执行人贾某,保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未受损失。
2018年3月30日,王某向贾某借款20000元用于承包土地,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1分,秋后卖粮还款。但秋收后,王某并未按约定还款,且王某因个人原因外出,去向不明,随即贾某将王某及其妻子刘某告至法院,2018年11月10日经法院判决,王某及其妻子刘某限期给付贾某本金及利息合计21300元。但因王某外出下落不明,且其所借款用于家庭生产生活,所以同为被告的刘某应负责偿还欠款。可在规定期限内刘某并未履行给付义务,2018年11月20日贾某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将刘某家大豆(约33000斤)进行查封并用自家房屋担保。2019年1月10日贾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找到刘某让其履行生效判决,但刘某却无财产可供偿还,并声称尽快筹集钱款。
3月5日执行干警得到消息,刘某将要卖掉法院保全查封的大豆,随即执行法官带领执行干警赶往刘某家,得知其已经卖掉大豆,但粮款还没到账,执行法官找到收粮人,将刘某所卖钱款18000余元予以保全,执行法官又找到申请人贾某,将此款作为执行款给付贾某。因刘某生活较为困难,法官与贾某进行协商,贾某同意收取15000元欠款并结案,剩余部分留作刘某的生活费,此案圆满解决。
正是执行干警细致周密的工作准备及行动的迅速,才使得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用实际行动诠释了“打官司不求人”的庄严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