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迎亲嫁娶中,彩礼往来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结了婚没多久就离婚,当初给的彩礼该不该退?下面我们来看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殷某与被告周某于2017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结婚时殷某给付周某彩礼10万元,周某用彩礼购买了婚庆用品及夫妻二人共同生活用品。2017年3月7日起殷某和周某开始分居,没有继续共同生活。殷某曾起诉离婚,周某不同意,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未破裂,未予准许。现殷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周某返还彩礼10万元,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过程中,被告周某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返还彩礼。
案件焦点
原告殷某是否可以要求被告周某返还彩礼?
法院裁判
原、被告婚前交往时间较短,相互了解不深,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较差。原告起诉离婚被人民法院驳回后,夫妻二人一直没有共同生活,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结婚之初,原告殷某给付被告彩礼10万元,数额较大,原、被告二人婚后仅共同生活了一个多月,被告周某应适当返还部分彩礼。结合被告周某花费部分彩礼的事实,酌定判决被告周某返还彩礼款4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就本案来讲,原告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本应亲密无间,但却对簿公堂,令人感到惋惜。但就本案法律关系而言,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都同意离婚,法院应予准许。对于彩礼的返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的时间及彩礼的实际花销,酌定适当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