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营商环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12月11日上午,牡丹江中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了两起侵害商标权案件,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作用。
案情介绍
2018年11月20日,牡丹江中院立案受理了原告广东乐华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箭牌卫浴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该案件的原告是市场上常见的“ARROW”箭牌卫浴商标的权利人,经调查发现,除原告自己生产、销售的“ARROW”产品外,牡丹江市场上还存在着大量使用与其持有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存在,这些商品足以混淆消费者,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给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销售“ARROW”商标或与“ARROW”商标类似的商品,消除给原告造成的影响并赔偿损失。在审理过程中,结合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特点及经验,依据民三庭审理知识产权类案件审理规则及裁判标准,主审人翟法官主动询问各方当事人案件情况,通过损失金额的调解,促使双方达成一致化解矛盾,原、被告当庭均表示感谢。
团队说法
自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颁布后,我国陆续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文件。国家已经在法律制度层面上为企业知识产权权益保护提供了较强的法律依据。销售商在销售知名品牌商品时应当取得该商标专利权人的许可,未经商标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专利商标产品的,既要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专利权人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
消费者在购买品牌商品时,应查看商家是否具有该品牌的销售资质或者通过商品上的图标、扫描商品上的二维码等方式辨别该商品的真伪,防止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销售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做侵害注册商标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2018年以来,中院民三庭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48件,其中42件调撤,调撤率高达80%以上。民三庭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组建审判团队,明确案件审理标准及审理原则,依托审判团队,借助社会力量,实现纠纷多元化解矛盾工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力度,从源头上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为维护牡丹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