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一词,通常认为是在单位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事故,但若是因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死亡的,又该被如何界定呢?请随小编通过今天这个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案情简介
马某生前就职于某公司,且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今年1月24日上午,马某在工作期间突感身体不适,便向领导请假,于当日11时许离开单位回到家中。11时56分马某给其妻子宗某打电话,让宗某陪他到医院检查。宗某到家时,看到马某正躺在床上,当时意识清醒。13时40分左右,宗某陪马某到医院就诊。15时许,在就诊过程中,马某在医院门诊二楼下电梯时,突然晕倒,意识丧失,经抢救无效,于15时48分宣布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2月7日,用人单位某公司就马某死亡一事,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核实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送达给马某妻子宗某。宗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裁判结果
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是本案审理的重点。马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觉身体不适,并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也未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被直接送至医疗机构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虽然其从身体不适自行回家休息到去医院就诊时死亡在48小时之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宗某请求依法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为什么不能认定马某为工伤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为一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关系。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规定的适用范围。虽然马某死亡的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却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所以,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切记要直接去医院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