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两起案件,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4年4月,刘某、吕某分别与哈尔滨某粮油有限公司签订了玉米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由哈尔滨某粮油有限公司向刘某、吕某提供玉米种子和化肥,该公司收购刘某、吕某种植的玉米,种子、化肥款于2014年收粮后付清。哈尔滨某粮油有限公司依约为刘某、吕某提供了种子及化肥,刘某、吕某为其出具了欠条。因2014年玉米市场价格高于双方约定价格,在哈尔滨某粮油有限公司派人找刘某、吕某收购玉米时,刘某、吕某告知已将玉米售给他人,也未给付赊购的种子、化肥款。故哈尔滨某粮油公司分别将刘某、吕某诉至法院。
一审时,刘某、吕某称,将玉米售给他人是因为哈尔滨某粮油公司未按时收购,而且当时该公司提供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所以拒绝给付种子、化肥款。一审法官多次向刘某、吕某释明相关法律,询问其是否提起反诉,当时二人均表示不提起反诉。法院判决后,刘某、吕某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刘某、吕某又增加了反诉请求,要求哈尔滨某粮油有限公司赔偿因未及时收购给其造成的损失。
主审法官了解到,哈尔滨某粮油有限公司就相同事由共起诉了六名当事人,除这两起上诉案件外,另有四起案件的当事人也欲提起上诉。为了更好的解决这六起纠纷,主审法官决定到当事人的所在地林口县人民法院进行巡回开庭审理,同时邀请另外4名当事人旁听庭审。
审理中,主审法官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为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关系,耐心地从法理、情理方面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并为他们提出两个调解方案。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这两起案件成功调解后,另外四起案件的当事人当即表示不再上诉,也按照调解方案与哈尔滨某粮油有限公司进行了和解。此次巡回开庭,不仅为当事人减少了诉累,化解了系列纠纷案件,更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审判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