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工作动态

牡丹江市东安区法院:业主已经购买车位使用权,是否还需缴纳停车管理费

  发布时间:2018-11-08 08:57:14



    随着经济的发展,私家车的普及率也越来越高,那么回家停车便成了一个难题,故而不少业主选择购买停车位,但是,问题来了,已购买了停车位的业主是否还要缴纳车辆管理服务费呢?今天小编就带您通过下面这个案例一起来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A物业公司依法与牡丹江市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A物业公司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其中包括半地下车库、车位和车辆停放管理服务),双方对物业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进行了商定,并参照相关文件规定,对使用封闭停车场、停车位的车辆制定了每月每辆车收取服务费70元的标准。龙某作为该小区业主,购买了小区内半地下车库停车位的使用权,并将其自有车辆停放于该车位上。因龙某没有按时向A物业公司缴纳车辆管理服务费用,A物业公司便以龙某已享受了物业公司为其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为由,向龙某催收2016年11月13日至2017年6月5日的车辆管理服务费473.70元,但龙某拒绝缴纳,故A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因A物业公司与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已签订了《物业委托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对于作为业主的龙某具有约束力,而且A物业公司为龙某的半地下停车场内的停车位提供了物业服务,龙某理应按照约定交付车辆管理服务费用,故法院对A物业公司要求龙某给付2016年11月13日至2017年6月5日车辆管理服务费437.7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的,对全体业主和物业公司均具有约束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涉案金额虽不多,但却反映了一个事实,广大群众对依法维权的意识还不强。如果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通过业主委员会与之协商,又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类似本案龙某这样既不协商也不诉讼,就是不交物业费的处理方式是最不可取的。

责任编辑:李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