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牡丹江中院民三庭公开开庭审理了全市首例翻译人员出庭的涉外商事案件。
原告金某甲与被告金某乙系亲姐弟关系,二人因出资设立丙公司及丁合资公司发生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因该案另一被告赵某某系韩国籍外国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审理该案的实际需要,中院民三庭迅速启动涉外案件翻译人员委托出庭程序。经严格筛选并充分征求各方当事人意见,最终确定由中国翻译协会会员单位、国家A类翻译公司哈尔滨语堂翻译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该涉外案件翻译服务机构,派出具备相应资质的翻译人员提供庭审翻译服务。
确定具体开庭时间后,承办法官多次与语堂公司沟通、协调庭审翻译工作的前期事宜,包括根据法院庭审这一特定需要确定具体翻译人员,提前向翻译人员介绍该案案情、庭审程序及注意事项,以便翻译人员能够充分做好相关韩语专业词汇的储备,更好地适应法庭审理这一特殊翻译环境。
通过严谨、细致的翻译准备工作,在民三庭、翻译机构及翻译人员的共同努力下,翻译人员优质、高效地完成了庭审翻译工作,为查清案件事实、保障庭审顺利有序地进行提供了有力支持。
本次组织翻译人员提供庭审翻译服务,是中院民三庭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规定并不明晰的情况下,充分理解并在具体案件中认真贯彻落实涉外民事审判程序精神,对翻译人员委托出庭程序的成功试水,为全市法院今后处理类似问题积累了经验,是一次较具意义的探索性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