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听说了吗?你家楼上小柳前段时间开车出事了!”
“听说了,他开的大货车刹车失灵了,他和坐在副驾驶的小孟一起跳车,结果,车翻了把小孟给砸死了。”
“哎呀,这么惨啊?那车主得赔很多钱吧。”
“车主具体赔多少我也没问,车不是有保险嘛,车主就把保险公司给起诉了,结果保险公司说小孟是什么车上人员,不给赔。这个案子好像下周开庭。”
“那你说,保险公司该不该给理赔啊?”
“我也不知道,要不开庭时咱们也去听听?”
“行,就这么定了。”
读者看到这,是不是也着急知道结果呢?别急,我们先一起来回顾一下简要案情,再请您来当一回法官,看看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理赔。
案情简介
2017年 10月24日,司机柳某驾驶一辆重型货车载孟某及1025公斤废铁,沿柴河某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在一处下坡路上,该车制动系统突然失灵,向侧面山体撞去。柳某、孟某二人见状,先后跳车。柳某跳车后安然无恙,孟某跳车落地后,车辆撞向侧面山体,发生侧翻,将孟某砸于车下,当场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属交通意外事故。该货车车主为车某,车某为该货车投保了“交强险”,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此,车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11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死者孟某系“车上人员”,不是车外“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裁判结果
车主车某作为投保人,为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与保险公司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在保险期间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当时“车上人员”柳某、孟某先后跳车,孟某落地后,车辆撞向山体侧翻,将孟某砸于车下,当场死亡。险情发生时,孟某选择跳车避险,其行为是基于人在自身生命安全遭受威胁的紧急情况下的合理选择,属于紧急避险,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孟某跳到车外,落地后,即已转化为车外“第三者”,后被侧翻的货车砸死,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车某保险金11万元。
法官提示
本案所涉及的关键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点:
一、关于“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问题。因“交强险”是对车外“第三者”受到伤害时才会进行赔偿,本案死者孟某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是确定保险公司应否赔偿的关键。由于机动车系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置身于机动车之上,故“交强险”中所涉及的车外“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是固定不变的,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判断受害的人属于车外“第三者”还是 “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身处何处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车外“第三者”。本案中,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孟某确属“车上人员”,发现车辆制动系统失灵后,孟某跳到车外,落地后,即已转化为车外“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交警部门已认定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属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过错,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的主要证据,但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当然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所涉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是制动系统失灵导致的,车某作为车主,上路前未对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未尽到妥善的注意和维修义务,导致该车制动系统失灵,发生事故,对此,车某有过错。该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应由机动车车主一方承担事故的全部民事责任,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