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林口县法院举行“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款”发放仪式。林口县法院执行警务局副局长张守业及相关办案人员,将十二万元的救助款发放到被救助人于某某手中。
2013年5月27日,被告陈某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刘某驾驶拖拉机牵引拖车的尾部相撞,造成刘某死亡、乘车人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林口县法院审理,判决陈某给付于某某各项赔偿共计7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14年7月14日于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多次来到被执行人家中,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最终在法律的震慑下,被执行人陈某与申请人于某某协商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因陈某家庭情况特殊,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某某部分执行款项后,再无力给付剩余执行款。
2017年12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案件专项救助资金管理使用规定(试行)》。这一规定出台后,能够缓解部分执行不能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当事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为他们送去司法的温暖。根据《规定》要求,于某某符合救助条件,执行局干警积极为其填写相关申报资料,并得到了省法院的批准。当于某某拿到12万元的救助款时非常激动,她说:“感谢党、感谢政府、感谢各位法官干警们,是你们给我带来了生活的希望和温暖。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执行救助款发放活动,使困难申请人及时感受到了司法的关怀和温暖,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的为民情怀和司法为民的不变宗旨。林口县法院将继续贯彻上级法院要求,多措并举推进执行工作开展,充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