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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法院工作信息第十三期

发布时间:2011-05-25 10:54:07


第十三期 2011年3月29

 

【本期主要内容】

  中院积极采取措施,迅速落实全国司法统计会议精神

  阳明法院积极能动司法,打造立体化园区法律服务体系

  

中院积极采取措施落实全国司法统计会议精神

 

22833日,最高法院在广西南宁召开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会议,紧急部署因民法修改带来的案由指标、统计方法、新增司法统计报表和软件升级等各项统计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司法统计工作,牡丹江中院积极采取措施,迅速将最高院和省高院司法统计会议精神进行传达和贯彻落实。

一是领导重视,给予物质保障。在接到省高院召开全国法院司法统计工作会议通知后,中院主管院长陶志国十分重视,特别指派中院研究室专职司法统计员远赴南宁参加学习。同时为保障新增司法统计程序的顺利安装和使用,他特批了一台性能好、内存大的新计算机供司法统计工作专用,加强了司法统计的物质保障。

二是部署周密,召开培训会议。为保证新指标、新软件的快速应用,中院研究室积极部署,制定了培训方案。317日,牡丹江市中级法院召开了司法统计员培训会议,全市两级法院共25名专兼职司法统计员参加了培训。培训会上,由中院研究室专职司法统计员就新增案由指标、报表填报方法及软件程序的应用进行了讲解,并要求每个统计员进行上机操作演示,把培训的内容快速掌握和消化。

三是吃透精神,完善考核机制。随着法院工作任务的加大,审判形势的迅猛发展,最高院于200911月份出台了《司法统计工作若干规定》,省院也相应做出了新的指示精神。为做好2011年及今后的司法统计工作,主管院长陶志国特别指出要结合上级法院的精神和要求,修改和完善《2011年司法统计工作标准化规则》,加大了对司法统计工作的人员保障,并扩大了司法统计工作职能,以确保司法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有效提升。

                           (据中院研究室上报整理)

 

阳明法院积极能动司法

打造立体化园区法律服务体系

 

为进一步增强广大干警能动司法、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大局意识,加大法院对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关心和解决企业发展、项目建设的问题和矛盾,阳明法院根据当前区域经济发展形势,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应势而为,超前谋划,从完善服务措施、完善服务手段、完善帮扶制度入手,全面打造了立体化园区法律服务体系,主动为园区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是建立绿色通道对于涉及园区企业的各类纠纷、项目建设等案件,凡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庭要采取相应措施,开通“绿色通道”,按照“四快四优”原则,(即快立、快审、快结、快执,优先受理、优先保全、优先审理、优先执行),优先立案(一般情况要在30分钟内完成立案手续,同日移交业务庭)。特别是对涉诉重点项目、重点企业,要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同时,对于园区企业实行预约立案、上门立案、网上立案、传真立案等立案方式,方便诉讼。

二是建立“摸底档案本着“便于园区发展、利于企业经营”的原则,不断拓宽对园区企业的服务领域,延伸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层次。以民二庭为主体,成立档案小组,组织法官对园区内企业进行拉网式普查,重点查清企业基本情况、合同签订情况、资产管理情况和职工劳保情况,全面掌握企业发展前景,逐一建立信息档案,对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件做到思想有准备、工作有预案,启动快、执行准。

三、建立“沟通机制由立案庭负责,抽调业务骨干,成立园区服务联络小组。联络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园区企业座谈会、重点企业走访调研等方式,一方面及时掌握企业对法院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环节的意见建议并加以改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收集园区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供给咨询小组(民二庭负责),由咨询小组为企业提供详细的法律咨询服务,对企业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难点进行分析研究,提供化解企业经营风险的对策,督促企业规范经营。同时,针对园区经济特点,培训小组(民一庭负责)要组织资深法官定期为园区内企业人员进行专题法律培训,积极指导企业在法律框架内开展经济活动,从法律视角帮助企业进行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提供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咨询意见,促进园区企业和谐稳定、蓬勃发展。

四是建立“快速反应中心”。由执行局负责,成立快速反应中心,建立应急机制,健全应急预案。联络员随时收集园区内相关经济社会发展信息,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异常情况,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快速反应中心要启动相应的工作预案,以“救灾式”的工作速度和效率,进行快速反应,做好人员控制、财产和证据保全、稳定职工和债权人等工作预案,避免发生不稳定事件,确保将事态压降在可操控范围。

 五是审慎采用强制措施。对于将园区内重点企业作为被告、被执行人的案件,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和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对于被执行企业正在使用的厂房、机器设备等主要生产设施,慎用扣押、拍卖和变卖等执行措施。尽量促成执行和解,杜绝出现因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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