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民间借贷活动较为频繁,为了保证出借人的利益,很多借款行为中都有担保人进行担保。很多人都认为只要债务人自身有偿还能力就不需要担保人“出马”还钱了,事实真的如此吗?一个真实的案例会告诉大家“坑”在哪里。当大家遇到类似事情,千万要注意规避风险,珍惜自己的血汗钱。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1日,王某向李某借款2万元,约定“到期不还由张某偿还”,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到期后,经李某多次催要,王某未偿还借款,故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欠款,张某对欠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张某:我就是个担保人,王某是借款人,为什么还要起诉我?
王某在向李某借款时,在借条中写到“到期不还由张某偿还”,但既然担保人提出了异议,那我们就一起先来了解一下,给借款人做担保时,借条中写的“到期不能还”和“到期不还”有什么区别吧。
我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该条规定的“不能履行”是指当事人“客观”不能履行,也就是说结合借款人的经济情况,借款人真实地没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才能由保证人偿还。因此“到期不能还”被认定为一般保证方式。
“到期不还”不仅存在上述因“客观”不能偿还,由保证人还款的情况,还存在因“主观”不想还,也就是俗话说的“赖账”时由保证人偿还的情形。加之本案双方也未约定张某对王某的借款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这样的保证方式在法律上被视为约定不明确。依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到期不还”认定为连带保证方式。
而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根本区别在于,一般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即只能先就借款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偿还欠款的,才执行保证人财产。而连带保证就无执行先后之分,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而不论欠款人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无形中,加大了保证人偿还欠款的责任。
综上,张某在这起案件中需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李某借款2万元,张某对此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所以说,给人担保也是要承担风险的,但是如果你非要帮亲人或朋友做担保的话,最好怎么做呢,我们接着往下看。
“到期不能还”与“到期不还”一字之差,背后体现地是不同的保证方式、不同的执行顺序。因为一个“能”字,保证人可能就被迫先替欠款人承担了还款责任。所以,担保人在提供保证时,最好约定“到期不能偿还欠款,由保证人承担责任”或是在落款处写“一般保证人:某某某”。在此小编提醒大家:担保有风险,签字须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