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牡丹江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工作主线,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辖区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为积极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举办的“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专题宣传活动,从即日起,牡丹江中院官方微信特推出“改革开放中的人民法院”特别策划,通过回顾40年以来的重大案件、司法人物、基础建设、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司法改革等,展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改革开放大潮中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的良好风采。
牡丹江市“打黑”第一案
2006年5月16日,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10.29”涉黑大案。
该案是牡丹江市建国以来首例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案嫌疑人多、被害人多、涉案罪名多、案件事实复杂,被省委确定为“全省打黑除恶第一案”。根据法律规定,以史勇春、张哲为首的28名被告人被控犯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非法经营罪等23项罪名,依法被判处死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十八年至一年六个月等有期徒刑。为保障该案顺利宣判,中院在市委政法委的支持、配合下,动用武警、法警及公安干警200余人。时任市委常委副书记吴长利、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田立军等领导同志和社会各界群众近千人旁听了宣判全过程。
史勇春被捕前系牡丹江市银鑫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牡丹江市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史勇春纠集他人在牡丹江市多次实施暴力伤害,先后将多人打伤。九十年代后期至本世纪初,史勇春又网罗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继续实施故意伤害、抢劫、非法拘禁、非法持有枪支等多种暴力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还通过聚众赌博、虚报注册资本开设公司、偷税等活动,聚敛钱财,逐渐形成了人员相对固定、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史勇春在较长时期内逐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直接故意实施或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伤害;以暴力和威胁方法抢劫财物;为索讨债务而非法拘禁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使用虚假证明文件,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在经营过程中隐匿收入,偷逃应缴税款且数额巨大;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在经营典当业务过程中发放信用贷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等行为,分别构成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虚报注册资本罪、偷税罪、非法经营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史勇春动辄伤害他人,致5人重伤、3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中1人严重残疾,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其还犯有其他多种罪行,人身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并予并罚。
经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并提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史勇春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364万元。其他27名同案犯也被分别判处相应刑罚。
2009年1月6日,主犯史勇春经最高法院核准,被依法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