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最终要落脚于司法主体及其能力。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审判职业担当的历史使命逐步增长,只有不断全面提高司法能力,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作用,通过内修,才能达成“外治”,才能更加积极地推动依法治国进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本文从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内涵入手,分析新形势下加强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提出解决办法,望对今后的法院工作有所裨益。
一、司法能力的内涵
司法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司法能力包括构成国家司法机器的所有司法主体的综合能力。其司法主体不仅包括行使公权力的公、检、法机关,而且包括其中所有个体成员,即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狭义的司法能力专指人民法院及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本文仅就狭义的司法能力及其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具体来讲,司法能力可以概括为公正、专业、效率、廉洁。
一是要提升公正能力。公正是法律的根本属性,是司法机关的根本使命,更是法官的永恒价值追求。做合格法官,要强化案件质量意识,把案件质量放在首位,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证据取舍、事实认定、程序瑕疵、法律适用、社会效果上严密把关,依法处理好每一起案件,争取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精品案、放心案,经得起法律的推敲,历史的检验;始终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不错不漏,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二是要提升专业能力。定罪量刑、定分止争首先依赖于法官的专业优势和专业判断,依赖法官娴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做合格法官,要坚定法律信仰,坚守司法良知,精通业务知识,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熟悉法律规范,深谙立法精神,熟练法律技能。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勤于总结、善于思考,在实践岗位上摸索研判,增长知识,丰富才干,积累实践经验,不断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做“一专多能”的复合型法官。
三是要提升效率能力。正义只会迟到,永远不会缺席,但是迟到的正义非正义。程序上的繁琐、人为的拖延会让老百姓物质上受损、精神上疲劳。做合格法官,要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技能,强化责任和效率意识,不断总结工作经验,积极探索高效审执方式,与时俱进掌握新的科技手段,提高信息化、网络化水平,严格遵循法定时限,能快则快,快中有质,争取在保证当事人时限利益的前提下高效地回应期待、解决问题、服务好人民群众。
四是要提升廉洁能力。廉洁是红线,是底线,是不可逾越的硬杠杠。做合格法官,在任何时候、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筑牢防线、守住底线、不触红线。增强法纪观念,把法纪摆在突出位置,把法纪挺在工作前面,敬畏权力,敬畏法纪,敬畏群众,守住廉洁自律底线,筑牢防腐拒变防线,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既要严于律己,增强内在管理和内在约束力又要管住自己,管住家人,管住八小时之外。
二、提升司法能力的意义
司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囊括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三大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体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机关既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力量,又是建设力量,是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保障人民民主、塑造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机关,肩负着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任重大责任。司法能力的强弱直接关乎司法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服务工作的完成效果。司法水平作为司法效果的表现形式,是衡量司法能力高低的标志。
(一)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当前我国正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提高,了解司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主动性进一步增强,对司法公正的期待进一步提高。而因受多种因素影响,人民法官的司法能力与人民群众的期待有差距,人民法官受到的质疑越来越多,司法公信力遭到了严峻的挑战。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不仅是新时期社会环境对人民法院的考验,而且是人民法院肩负的历史使命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崭新要求,关系我国司法事业的发展,关系我们党地位和执政基础的稳固,关系人民利益切身实现。
(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审判工作的需要
当前社会发展正处于一个矛盾凸显期,大量矛盾纷纷涌向法院,并呈现类型多样化、案件复杂化、处理困难化,即使人民法院采取“五加二”、“白加黑”工作方式,仍难以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加之,中国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人情是构成社会关系网络的重要纽带,人情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常言道,人熟好办事。百姓打官司时首先考虑的是“托关系、找熟人”,请人为自己说项、求情,而不是按照法律程序办事,漠视法律规则。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常常被人情干扰,既要遵守法律规定,又要考虑人情因素,艰难地游走于法与情之间。
(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法官成长的需要
人民法官始终站在维护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第一线,新时期要求法官的成长也要与时俱进,但当前法官的司法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一些法官背离了职业初衷,抛弃了服务宗旨,案件久拖不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一些法官大局意识不强,在处理案件时,机械、教条地运用法条,只注重案件的法律效果,不考虑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影响社会安定团结;一些法官没有与时俱进,及时更新法律知识,导致司法理念陈旧,庭审驾驭能力低,不能及时固定证据及认定案件事实;释法解疑能力差,不能准确定位当事人争议焦点,找准解决案件的切入点和突破口,适时地解答当事人心中的疑问,导致当事人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提高司法能力,是法官自我发展和进步的必然要求。
三、提高司法能力的有效途径
法官司法能力是法官综合素质的反映。故提升法官司法能力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也不是法官单打独斗能够实现的,而是需要各级法院从自身下功夫,加强审判管理和队伍管理,在机制上激发法官干事创业的热情,在制度上倒逼法官提升质效,在措施上保障法官精专案件。同时,要加强上下级法院联动,形成合力,确实保证提升法官司法能力,确实提升审判质效,确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强化队伍素质建设,夯实审判本领。一是培养法官法学理论素养。办案效果是检验法官综合素质的一个标准。加强法官尤其是年轻法官的教育培训,充分发挥现有的培训机构的作用,并形成定期培训制度,确保法官专业知识的更新,利用高等院校的资源优势,加强学术交流,进一步扩展法官专业知识学习渠道,提升法官辩法析理能力、庭审驾驭能力、释法解疑能力。二是提升法官实践能力。法官要接地气、连民心。要深入偏远村屯、困难企业、贫困家庭体验百姓生活,听取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了解社情民意,作为服务群众的第一手资料,梳理、明确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问题,准确把握群众司法诉求,做到问策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坚持做平民法官,密切与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提升法官群众工作能力。三是提升法官职业道德。以建设法院新型文化为载体,组织法官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培植法官崇高职业伦理道德和新型司法理念。开展廉政教育警示活动,强化法官自律意识,教育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廉洁司法,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提升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实行责任追究制,有责任才有监督,有监督才能提高案件质效。
2.加强审判管理,提升审判质效。完善法官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法院应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放权”不“放任”,为法官带上“紧箍咒”,构建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的管理责任体系,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维护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公正廉洁的形象。建立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的目标考评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工作内容,确定目标实效,量化考评指标,将反映案件质效、工作作风、司法效果的各项指标进行科学合理的测算,设定考核标准,为优秀法官创造良好的职务晋升空间,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 加强上级法院对下指导,尤其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新型案件,上级法院要及时帮助下级法院进行研究。将上诉率高、更改率高的法院列为重点院,进行集中指导。建立案件质量定期通报制度,针对审理案件和日常工作中掌握的各下辖法院存在的共性问题,如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法律程序及证据采信等问题,应定期进行书面通报。
3.加强法官职业保障,激发工作热情。权责一致是司法的基本规律。人民法院加强审判管理,约束法官业内业外行为,强调法官责任的同时,亦应当强化法官的职业保障。一是落实好法官职业权利保障制度。要处理好“放权”与“不放任”的关系。要真正落实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制度,让司法审判权回归,让法官、合议庭依法行使职权,让裁判文书签发权下放,让法官的职业权利得到有力保障。同时,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群体访案件、上访案件专业法官会议及审判委员会要帮助法官进行把关,消除法官不会下判、不敢下判、不能下判的顾虑,解决法官后顾之忧。二是要落实好法官职业地位保障制度。要严格落实法官法的规定,对经法定程序任命的员额法官,除正常工作变动外,非因法定程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将其免职、降职处分或者辞退。同时建立员额法官退出机制,明确员额法官退出的程序及事由,保证法官地位和身份的稳定性,增强法官职业的神圣和尊荣。三是要落实好法官职业安全保障制度。强化安全检查力度,做好外来人员登记工作,严禁外来人员携带危险品进入法院;实行法警立庭制度,发挥法警威慑力、震慑力,防止当事人或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实现联动机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同时对法官打击、报复、诬告和伤害的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彰显震慑、威慑效果,防止类似事件发生,切实保障法官职业安全。五是要落实好法官职业保障制度。针对当前案多人少,法官工作量大等突出问题,应当严格落实司法改革政策,按照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比例,配齐法官助理、书记员人员数量,使司法辅助人员能够完成通知、送达、保全、记录、订卷等各项审判辅助工作,切实减轻法官压力,使法官回归审判角色,集中精力研究案件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