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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你理性认识“执行难”与“执行不能”

发布时间:2018-08-17 15:13:22



    执行难已经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开通运行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在全国范围内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实现在线查控,执行效率大幅提升,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的 “一网打尽”,有效破解了查人找物难题。

    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这样一个误解,既然最高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那是否意味着法院就能够把执行案件都彻底解决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这里忽略了一类叫做“执行不能”的案件。

    今天,执行法官就要给大家讲讲“执行难”和“执行不能”的区别。

    何为执行难?

    “执行难”是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等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本身具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能力,但因为种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形。原因包括,被执行人故意转移、隐匿财产,导致法院查询财产困难;被执行人因下落不明难以找到;因有关部门不配合,导致执行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等情形。这种“执行难”是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运用各种强制措施及建立全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予以解决的。这也是全国法院“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需要实现的目标。

    何为执行不能?

    “执行不能”是指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客观上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不能执行的案件。如:刘某系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执行案件立案后,法院向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并对被刘某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查询,没有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刘某于2016年因患重大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确无可供执行财产。这类案件属于执行不能案件。通俗的说,“执行不能”是由于客观原因案件根本无法按照执行依据执行到位。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针对的是第一类执行案件,指的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主要解决的是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问题,而“执行不能”案件不应纳入“执行难”的范畴,此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能最终实现,但本质上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破解执行难,我们一直在努力!也请相信和理解我们的执行法官,他们一定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切实实做好手里的每一个执行案件!

责任编辑:邢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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